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1
五、基金备案 ................................................................ 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3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十、基金的托管 .............................................................. 41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3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1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53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 6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二十、违约责任 .............................................................. 75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7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77
二十三、其他事项 ............................................................ 78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9
一、前言
(一)订立《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中银标普全
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份额和赎回基金确认份额均以人民币元计算,在本基金存
续期间,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指《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同》: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
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
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
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
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
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
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
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事件
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
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以低成本、低换手率实现对标普全球
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控制目标为基金净值收益率
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5%。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的首次募集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
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
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
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
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限额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3、募集期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或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按
照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发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
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募集期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同
时开放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3、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理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者在非开放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5、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亦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在T+3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确
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
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投资所
处的主要市场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休市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
在最迟不超过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
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 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