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9月30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年6月14日证监许可[2012]822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8月21日正式生
效。根据基金管理人2018年9月14日刊登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华夏恒生ETF
联接、华夏中证500ETF联接、华夏上证50AH优选指数(LOF)基金合同的公告》及《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恒生ETF联接、华夏中证500ETF联接、华夏上证50AH优选指数
(LOF)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公告》,本基金自2018年9月19日起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恒生ETF的联接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恒生ETF净值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恒
生ETF主要跟踪香港市场的恒生指数,其投资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
险包括:香港市场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汇率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恒生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恒生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恒生ETF
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联系和区别。恒生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
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
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
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
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目标ETF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以港币计价的金融工具,本基金除投资目标ETF
外,也可能投资于香港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本基金同时以人民币和美元销售,美元申购赎回价格为按照基金
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的美元折算净值,由于
存在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以美元计算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币计算的收益率有所差异。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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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和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9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20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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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风险揭示 ................................................................................................................................... 5
四、基金的投资 ............................................................................................................................. 10
五、基金的业绩 ............................................................................................................................. 17
六、基金管理人 ............................................................................................................................. 18
七、基金的募集 ............................................................................................................................. 2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49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4
十七、基金托管人 ......................................................................................................................... 56
十八、境外资产托管人 ................................................................................................................. 58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5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8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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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目标ETF: 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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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发售时,本基金选择恒
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ETF联接基金: 是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资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恒生ETF: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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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资产托管人/境外托管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的、
人: 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和更换。
登记结算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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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或互联网
网站或其他媒介。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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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方面的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
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
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1、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联接基金风险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恒生ETF,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
恒生ETF投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恒生ETF的净值波动而波动,恒生ETF的相关风
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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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通过买卖或申购赎回恒生ETF来追踪标的指数,由于
恒生ETF主要投资香港市场,且采用现金申购赎回,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长,受此影响本
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较晚。
此外,由于美元赎回涉及货币的兑换,且美元资金的划款时间较长,美元赎回资金到
账时间可能晚于人民币赎回到账时间。
(3)汇率风险
本基金的目标ETF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以港币计价的金融工具,本基金除投资目标
ETF外,也可能投资于香港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的资
产净值,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本基金美元折算净值按照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
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由于存在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以美元计算
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币计算的收益率有所差异。此外,由于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
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
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4)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恒生ETF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
报。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离:
①恒生ETF与标的指数的偏离。
②基金买卖恒生ETF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③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④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⑤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⑥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⑦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5)与目标ETF业绩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恒生ETF的联接基金,但由于投资范围、投资方法、交易方式、基金规模、
费用税收等方面与恒生ETF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恒生ETF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
异。
(6)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市场,基金可能面临境外投资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
险、汇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信用风险、衍生品及相关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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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工具的风险等。
(7)流动性风险
①在基金建仓时,可能由于恒生ETF流动性不足等原因而无法按预期进行建仓,从而
对基金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②在恒生ETF暂停交易或者暂停申购、赎回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③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
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
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
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
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①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九、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②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
金的目标ETF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也可以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进行申购赎回,通常情况
下流动性情况良好。但是在目标ETF暂停交易或者暂停赎回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等的特殊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可能会对基金赎回款项的
支付产生影响。
③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A、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B、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C、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D、摆动定价;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④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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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
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B、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方式”和“(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
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C、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方式”和“(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D、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E、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十七、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被暂停。
F、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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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G、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8)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相关业务规则,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的证
券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额度控制,由于执行、调整、暂停该控制,或该控制出现异常等,可
能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2、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
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
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
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
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恒生指数(“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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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及编制。恒生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
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就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该产品”)使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
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