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5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7
五、基金备案 .............................................................................................................................. 8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9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等业务 .................................................................... 16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7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2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8
十一、基金的托管 .................................................................................................................... 29
十二、基金的销售 .................................................................................................................... 30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30
十四、基金的投资 .................................................................................................................... 31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 34
十六、基金的财产 .................................................................................................................... 34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 35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39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41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2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4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8
二十三、违约责任 .................................................................................................................... 50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51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51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
约等风险,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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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投资者购买本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以及其中有关恒生
指数的免责声明。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目标ETF: 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
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发售时,本基金选择恒
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ETF联接基金: 是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资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恒生ETF: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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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资产托管人/境外托管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的、
人: 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和更换。
登记结算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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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或互联网
网站或其他媒介。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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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方面的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摆动定价机制: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
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恒生ETF基金份额的投资,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
似的回报。
(五)基金销售币种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销售和美元销售。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销售币种、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设置、
或者停止现有币种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目标ETF的标的指数,即恒生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
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恒生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恒生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
恒生ETF的标的指数和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一致,投资目标相似。
在投资方法上,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来跟踪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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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本基金的目标ETF主要采用复制法来跟踪标的指数,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在交易方式上,本基金不上市交易,投资者只能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现金的方式申购、
赎回;本基金的目标ETF属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
买卖基金份额,也可以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按照申购、赎回对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申
购、赎回基金份额。
在业绩表现上,虽然本基金与目标ETF跟踪同一标的指数,但由于投资范围、投资方
法、交易方式、基金规模、费用税收等的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ETF的业绩表现
可能出现差异。
(十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的,称为A类;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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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本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超过5%。
(五)发售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
(六)发售价格
本基金人民币发售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美元发售价格为1.00元人民币按
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具
体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
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同时本基金的目标ETF符合备案条件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等值2亿元人民币(美元折
算为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下一工作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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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等值5000万元(美元折算为人民币,下同)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等值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规模控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目标ETF的规模限
制等,对基金规模进行控制。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为准。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接收确认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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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的1个工作日
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赎回币种与其对应
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2、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
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3、“未知价”原则,人民币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美元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
4、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三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相应的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申请无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相应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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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
特殊情况,如目标ETF的投资市场暂停交易、目标ETF暂停交易或赎回、目标ETF延迟支
付赎回款项、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等,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可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的确认及办理的时间和程序
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1个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调整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人民币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人民币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人民币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受理申
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金额,各计算结果
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美元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美元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美元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以受理申请当日美元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美元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美元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受理
申请当日美元折算净值,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