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2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6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第二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 9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8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 100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101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102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 103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4
附件: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风险提示——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担风险。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
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
条款的情形,投资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人、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
二个保本周期由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
周期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义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通泰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颁布、同一日实施的《关
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原则上每 3 年为一个保本周
期,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
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一个
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为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
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
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5、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
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6、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
37、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期
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8、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9、到期操作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 5 个工作
日(含第 5 个工作日),共计 6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
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40、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含该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前一工作日(含该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过
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份额折算日除外),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41、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
者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42、折算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
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3、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
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4、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5、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
期内进行申购或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及过渡期申购费用或转换费用之和
46、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届满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7、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48、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投资金额
49、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50、保本金额:认购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5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
52、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
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由
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
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53、保证: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的第
二个保本周期由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54、保本赔付差额: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0、《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2、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6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5、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6、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保证合同》
67、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具有符合《指导意
见》的保本保障机制,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68、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69、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选择赎
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
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70、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
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7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75、元:指人民币元
7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8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8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8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8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组合保险策略,在为符合保本条件的投资金额提供保本保障的基础
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4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本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十、基金的保证人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任保证人。
十一、 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原则上每 3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
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
期,以此类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
周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
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
期、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二、 基金的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
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
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
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
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十三、 基金保本的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
证范围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
止。第一个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
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