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沪深300量化”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或“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6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沪深300量化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简称“《议案》”或“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3月10日,即2017年3月10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华安沪深300量化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及授权
1、本次会议表决票仅为纸质形式,表决票样本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6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安沪深300量化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沪深300量化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本次议案如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8日
附件一:《关于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1、拟将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投资比例下限调整为80%,并相应调整投资限制;2、拟允许本基金参加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并相应调整投资限制;3、拟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位数调整为小数点后四位;4、根据前述变更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8日
附件二:《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且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7年4月6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3、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关于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沪深300量化”或“本基金”)于2013年9月27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1、拟将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投资比例下限调整为80%,并相应调整投资限制;2、拟允许本基金参加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并相应调整投资限制;3、拟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位数调整为小数点后四位;4、根据前述变更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本次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需经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因此上述修改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须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以相关公告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修改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允许参加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该调整符合《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的规定。
2、修改投资限制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投资比例下限调整为80%,并增加参加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应限制,该调整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的规定。
3、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位数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位数由小数点后三位调整为小数点后四位。
4、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修改基金合同,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修改,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最新修订情况,修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位数等事项修改《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部分。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且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以相关公告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综上所述,拟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针对上述事项修订基金合同内容。修改后的法律文件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二、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3年9月27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募集规模达552,093,318.21份基金份额,已顺利运作至今。
2、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三、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依照《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一、召开事由”规定,“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在《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持有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形式以及其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基金持有大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持有人大会结果和修订后的《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因此,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四、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通过《关于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即每个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附件:《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做出相应修改。
三、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三、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根据新《运作办法》补充相关表述。
第二部分 释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2013年2月17日修订、2013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的情况调整释义。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扩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范围,使其涵盖RQFII。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完善相关表述。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根据新《运作办法》调整,基金合同中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自2014年8月8日起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自2014年8月8日起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根据新《运作办法》修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完善相关表述。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根据新《基金法》调整申购、赎回成立和生效的标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完善相关表述;
2、补充基金管理人调整业务办理时间的原则性规定;
3、补充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规则。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根据实际运作需要,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保留位数。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根据新《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删除申购、赎回费率上限的表述。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根据新《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调整基金促销的规定,并完善相关表述。
七、拒绝或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