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九月
【重要提示】
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3年9月24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11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
12月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
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
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
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
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在极
端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仅涉及增设B类基金份额修订的内容。其他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20年6月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6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5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0
九、基金的投资....................................................... 71
十、基金的业绩....................................................... 84
十一、基金的财产..................................................... 8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8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95
十七、风险揭示...................................................... 10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9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51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5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57
二十五、备查文件.................................................... 15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原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日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平安基金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48、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5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9、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0、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
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宁先生,董事,硕士,1973年生。曾任职于中国银行、中银香港和德勤公
司。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中心资金部总经理,兼任平
安不动产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平安金融
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董事、平安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国际智慧城市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安科海外財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马琳女士,董事,硕士,1982年生。曾任职于普华永道、香港汇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09年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集团内控管理中
心银行风险管理岗、银行风险管理室经理及集团首席投资官办公室资产策略经理,
自2018年5月起至今,担任集团资产管控中心高级资产策略经理,兼任平安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从事运营规划,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
打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现任大华银行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
兼任瑞士德科集团顾问、崇侨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数码通电讯集团独立非
执行董事、United Investments Private Ltd董事、United Orient Capital G.P.
Ltd 董事、大华银行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United Pte Equity Investments
(Cayman) Ltd董事、新加坡大华亚洲(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大华投资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投
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
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圳
市龙岗镇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顾问,
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
职律师。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主任、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市
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
理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彩日本料
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建筑集团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1967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
师;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营
业部柜员、副主任、支行会计部副主任、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总行零售银行部
综合室经理、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广东南粤银行
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惠州分行筹建办主
任、分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
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年生,新加坡籍。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的
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2013年加入大
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
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高级经理。
(3)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
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
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
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
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
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
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田元强先生,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担任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信用评级部分析师、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评估部分析师、中国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总部分析员。2016年11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
定收益投资中心固定收益高级研究员。现担任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8-11-
26至今)、平安3-5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2-22至今)、平
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9-03-21至今)、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04-19至今)、平安合信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
12-16至今)基金经理。
田元强先生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平安合颖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11-26至2020-01-17)、平安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8-11-26至2020-01-17)、平安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4-10至
2020-05-25)。
历任基金经理,孙健,2013年12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申俊华,2017年12月5日至2019年4月1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张文平,
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9月18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周琛,2017年12月1日
至2020年1月17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固定收益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张文平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投资副总监
周恩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基金经理高勇标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基金经理
田元强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基金经理张恒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