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 10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 11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 39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 4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51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 72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3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 73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 74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4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
准予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
由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通启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日期,《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
起失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届时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转型:指“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融
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
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收益分配原则、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保留的小数点
位数等一系列事项的通称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该日)起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该日)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的期间。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
一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3、开放期: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
该日)起1至10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封闭
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
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4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50、B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结合的方式运
作,每一年开放一次。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该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包括该日)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
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的期间,
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1
至10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封闭期结束前公
告说明。开放期内,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
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争获取高
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B类基金份额。A类、B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435号《关于核准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
8月27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4年8月29日生效。2018年3月,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更新融
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内容。
2020年5月25日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原基金名称“融
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和信息
披露,修改收益分配原则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保留的小数点位数等,并根据《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及2019年1月1日起适用的《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更新基金合同相关表述并修改完善基金合同等
法律材料相关内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0年6月2日起,《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对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当日申
购、赎回、转换确认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1
至10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封闭期结束前公
告说明。开放期内,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
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 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