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4月25日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rtfund.com)和《中国证券报》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84号丰汇时代大厦东翼5层502-507房间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周新欣
联系电话:010-6619096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3-8088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详细修订内容详见《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4月30日,即2020年4月30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t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在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84号丰汇时代大厦东翼5层502-507房间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周新欣
联系电话:010-6619096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3-8088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2020年5月25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联系电话:0755-26948088
传真:0755-269350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8088
网址:www.rtfund.com
邮政编码:518053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金融中心四层
联系方式:010-81136548
联系人:吕东梅
邮政编码:100037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3-8088咨询。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支付,具体金额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说明。
4、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关于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考虑到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基金名称:将原基金名称“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在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地方政府债、同业存单以及国债期货,并相应补充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和信息披露等;
3、删除本基金“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的如下条款: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截至每月月末,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大于0.01元且没有进行过当月的收益分配(以收益分配基准日所在期间为准),则应于该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就此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将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由“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调整为“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5、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2019年1月1日起适用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更新基金合同相关表述;
6、修改完善基金合同等法律材料的相关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本基金上述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五到十个工作日的申购/赎回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明确申购/赎回选择期的具体时间。申购/赎回选择期间,投资者申购、赎回或申请转换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费率及相关业务规则按照《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在申购/赎回选择期间,为应对基金赎回等情况,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本基金豁免《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申购/赎回选择期结束的下一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的正式转型,《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该日起正式生效,《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申购/赎回选择期间未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将默认结转为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本次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不影响本基金的运作方式,本基金仍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每一年开放一次。为确保本基金投资运作的稳定,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第六个封闭期不变,仍为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19日止。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二: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0年月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证件号码下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tfund.com)下载并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0年5月24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附件四: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8月29日生效。考虑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事宜属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变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本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转型前后的过渡期安排
1、申购/赎回选择期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五到十个工作日的申购/赎回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明确申购/赎回选择期的具体时间。申购/赎回选择期间,投资者申购、赎回或申请转换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费率及相关业务规则按照《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在申购/赎回选择期间,为应对基金赎回等情况,本基金豁免《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2、《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申购/赎回选择期结束的下一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的正式转型,《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该日起正式生效,《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申购/赎回选择期间未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将默认结转为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本次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不影响本基金的运作方式,本基金仍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每一年开放一次。为确保本基金投资运作的稳定,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第六个封闭期不变,仍为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19日止。
三、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请参见《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版本
拟修订后的《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版本
内容 内容
基金
名称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中相同修订不再一一列举)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融通月月
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融通月月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准予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无
四、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
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本基金由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
布、2013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
布、同年7月1日实施并于2012年6月19日修订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8、《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
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
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23、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
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