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月
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8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8
五、基金的存续 ...................................................................................................................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9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6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1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8
十、基金的托管 ................................................................................................................. 30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30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1
十三、基金的财产 ............................................................................................................. 3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3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2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3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4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4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0
二十、违约责任 ................................................................................................................. 54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5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55
二十三、其他事项 ............................................................................................................. 55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
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
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泰和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成。
2、 泰和基金:指泰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封闭式。
3、 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修订而成。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泰和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7、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 直销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7、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
同遵守。
31、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转型:指对包括泰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
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嘉实泰
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
日,本基金合同自泰和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 存续期:指自《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嘉实泰和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的不定期期限。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
申请的工作日。
40、 T+n日: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分享中国改革与发展成果,密切跟踪中国经济发展背景下产业转移、格局变迁、主题带动
和企业成长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泰和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泰和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1999年4月8日,基金总份额为20亿份,存续期15年,于
1999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发起人为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
2014年2月27日,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
过了《关于泰和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泰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
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
等。基金管理人已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请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于2014年3月14日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原《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泰和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
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
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投资人权益数据转登记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进行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
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将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
过3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
放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
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
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 2 日后及时(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可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和/或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申购费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
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或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
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
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
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
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
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与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
务规则。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55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选择、更换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相关服务费率、费用。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服务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投票
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除外。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尽管有前述约定,但如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动要求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业务规则》,该业务规则包括
但不限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
(7)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0)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1)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以外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至少30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纸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1)款之①
或上述第(2)款之④约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
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计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公告、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规则在指定媒
介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一)至
(九)中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
露规则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
露规则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
露规则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订立《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业务规则》,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