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0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五、 基金财产保管 10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3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0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4
十、 信息披露 25
十一、 基金费用 27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7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8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8
十五、 禁止行为 31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2
十七、 违约责任 34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35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5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6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日期: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托管业务;
专项委托资金托管业务;中比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
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
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
缴代理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网上支付税费业务;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网上银行(外汇)结售付汇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
保险资本金存款行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
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
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
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针对投资融资融券、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基金管理人需要制定相应的投资策
略、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具体的核算估值办法和投资
监督指标,给各方系统开发预留出合理时间,共同完成系统上线后才能开展以上
品种的投资。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
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循以下
要求:
i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ii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iii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5)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6)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
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比
例限制;
7)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8)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9)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10)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6)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
或相当于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2)、8)、15)、16)、18)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若以上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不符合上
述第2)项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加盖业务章后书面提交,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真实、完整、全面。关联交易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
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
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
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并提前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征求意见。基金管理人关于投资中期票据
的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需在基金托管人处备案。基金管理人在此
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情况、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情况、基金收益分配情况、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发出通知,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基
金托管人的通知对违规事项进行纠正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造成委托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开户银行收取的汇划费除外)。基
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募集资
金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
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产到账情况,并及时将
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也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资产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并提供其他协助。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付。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
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
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
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
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中国证监会《关于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
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本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
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