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与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情况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11月21日,投票时间为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17:00止(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或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纸面表决时间在2020年12月24日17:00以后的为无效表决,电话、短信方式表决时间在2020年12月18日17:00以后的为无效表决,网络方式表决时间在2020年12月24日17:00以后的为无效表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审议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修改内容包括修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估值方法等条款、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根据上述调整需要及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要求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2020年12月25日,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结果进行了见证,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计票结果如下:
截止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0年11月21日),本基金总份额为626,607,074.68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50,478,977.07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5.93%,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46,945,663.15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98.99%;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512,825.92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43%,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020,488.00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58%。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5,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5,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0年12月25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关于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说明》,修改后的《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表决通过之日(2020年12月25日)起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修改后的《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的约定。
四、备查文件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关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补充公告》
5、公证书
6、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