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修订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3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4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 16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8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融资 ...........................................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79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 ......................................... 8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2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83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万家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关于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货币市场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
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
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
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
自担风险。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并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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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合同
指《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
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
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通知》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
构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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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并依据本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
金交易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了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
期限。基金募集期的具体起止日期将在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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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生效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程序并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的
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合法存续的不
定期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同时交易的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机构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
基金对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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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该笔费用从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
营运费用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结余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依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基金管理
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
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
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同一
基金账户下的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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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站
及其他媒体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网站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
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的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
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类别之
和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
类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类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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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和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类别最低份额限制时,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
类别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类别
特定投资群体
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
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
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
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
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
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认/申购本基金R类
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本基金R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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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力保本金稳妥和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为投资者提供资金的流动性
储备,并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九、基金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固定的募集规模
十、基金的存续期
不定期。
十一、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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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R类基金份额
和E类基金份额,四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仅限特定投资群体进行认/申购。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
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特定投资
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认/申购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本基金的E类基金份额仅限定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申
购、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办理具体业务时请遵循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及
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定。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相关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
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R 类
基金份额的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
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提高基金份
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须先按基金合同履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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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
类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类基金
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
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
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至少在一
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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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公告时间为准。本基金募集期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公开发
售。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投资者认购原则
(一)投资者必须根据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
出认购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三)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四)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和追加认
购最低金额参见招募说明书;
(五)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已经正式受理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
者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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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计算如下:
基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由此产生
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份额认购的程序
(一)认购申请
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方式提出认购申请。具体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二)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提交申请
的销售机构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认购确认
的,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九、基金份额的持有限额
募集期间,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数量不设上
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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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若本基金募集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则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提前结束基金发售,办理验资
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备案。
二、基金备案的程序
本基金募集期内或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募集结束后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
人签字,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对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一)本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募集失败。
(二)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三)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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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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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
(二)投资者应在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四)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
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在下
一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所提出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申购、赎回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
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
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开始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公告
在确定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日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之日2日前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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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人民币;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持
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
交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之日2个
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1、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
以书面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注册登记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起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销售机构网
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三)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2、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将
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通过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
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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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
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可以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