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八月修订
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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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2
九、基金收益分配 ............................................................................28
十、基金信息披露 ............................................................................29
十一、基金费用 ................................................................................3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5
十五、禁止行为 ................................................................................38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9
十七、违约责任 ................................................................................4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3
二十、其他事项 ................................................................................4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4
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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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
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拟担任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
为明确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
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
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
厦 13 楼 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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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
厦 13 楼 13A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成立日期: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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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
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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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具体包括现金,协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
券回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等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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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在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行权
到期日)不得晚于该运作期的最后一日;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运作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 200%;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8、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
银行;
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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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
的剩余运作期;
11、本基金持有全部中期票据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 12、13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 10 个
工作日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
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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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
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
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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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
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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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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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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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
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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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
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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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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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
含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人
所发送指令形式真实性的唯一依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
要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后并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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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
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留出至
少 2 个工作小时。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答复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确认电话。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
据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审慎验
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
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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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
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
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以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
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