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理财债券基金业务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20日颁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和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10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规定,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对旗下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
对于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宜,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0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和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发布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进行信息披露。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现将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涉及本基金基金资产估值、资产配置比例、投资限制、收益分配、申购和赎回安排、信息披露等内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开展,并已履行规定程序及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修改后的内容自2020年12月16日起生效。
一、适用基金
序号 基金份额代码 基金简称
1 202305 南方理财60天债券A
2 202306 南方理财60天债券B
3 001041 南方理财60天债券E
二、基金合同主要调整内容及实施安排
1、自2020年12月16日起,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不再采用“摊余成本法”,调整为采用“市值法”计量基金资产净值。净值信息披露方式、收益分配原则等内容相应同步调整。
2、自2020年12月16日起,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部分及投资组合限制部分增加“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的规定,本基金将按照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的要求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3、自2020年12月16日起,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将从原来的“红利再投资”变更为“现金分红”,且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及红利再投资两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对于自2020年12月16日起新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持有人不选择,则其持有份额的默认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对于截至2020年12月15日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并登记在册的持有人(以下简称“原基金份额持有人”),若持有人不选择,则其持有份额的默认收益分配方式仍维持红利再投资方式;对于在某销售机构曾持有过本基金基金份额但截至2020年12月15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若自2020年12月16日后(含当日)通过该销售机构重新申购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持有份额的默认收益分配方式参照原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份额的默认收益分配方式执行。自2020年12月16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调整所持有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2020年12月16日(不含当日)前的未结转收益将于2020年12月15日进行统一结转,并结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4、本基金根据《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调整信息披露等相关条款。
5、本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调整释义、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基金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相关条款。
6、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调整内容修改了《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且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将把修改后的《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本次修改内容生效之前,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估值、资产配置比例、投资限制、收益分配、申购和赎回安排、信息披露等事项仍按本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更新并发布的《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约定执行,本基金仍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但赎回业务照常办理,投资者可在所持有份额对应的当期运作期的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
2、自2020年12月16日起,本基金将开放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本基金的赎回业务仍照常办理。自该日起,本基金估值、信息披露等各项业务将依据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本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执行,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上述修改后的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其中,对于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生效之前未赎回基金份额且仍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份额持有期限及到期日不变,不受本基金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影响,并仍可在其持有份额对应的当期运作期到期日照常提出赎回申请。
3、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后的内容生效后,本基金将不再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但将公布基金净值信息,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不再保持在人民币1.00元。同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产生变化,风险收益特征将变化为:一般而言,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敬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变化,以及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投资限制、申购赎回、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变化,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同时敬请投资者在充分了解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及基金合同条款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及投资目标,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4、投资者可访问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文件。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理财债券基金业务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20日颁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和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10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规定,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旗下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需修改的合同条款列示如下: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前言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二、释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释义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投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二、释义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二、释义 49、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B类和E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50、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B类和E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基金净值信息
二、释义 53、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4、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5、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6、运作期年化收益率:指根据运作期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出的年收益率 (删去)
二、释义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理财型)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删去)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或销售机构的不同,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B类和E类三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份额类别转换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份额类别转换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类别转换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或销售机构的不同,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B类和E类三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净值信息。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份额类别转换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份额类别转换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类别转换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章节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四、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五、基金备案”章节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份额,本基金合同终止。上述基金转换和基金合同终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7月23日证监许可[2012]954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自2012年10月10日至2012年10月16日,共募集5,108,388,955.42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23,027户。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0月19日生效。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理财债券基金业务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20日颁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和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10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规定,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规定程序后,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不再采用“摊余成本法”,调整为采用“市值法”计量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部分及投资组合限制部分增加“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的规定,调整了收益分配的条件和方式,并增加了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同时,基于上述变更,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基金资产估值、资产配置比例、投资限制、收益分配、申购和赎回安排、信息披露等相关条款同步进行修改。基金合同修改后的内容自2020年12月16日起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份额,本基金合同终止。上述基金转换和基金合同终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或指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或规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登记机构只办理在赎回提交当日即运作期到期日对应的到期份额。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登记机构只办理在赎回提交当日即运作期到期日对应的到期份额。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