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
目录
一、 前言 .............................................................................................................................2
二、 释义 .............................................................................................................................3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四、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10
五、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1
六、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8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
八、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1
九、 基金的托管 ...............................................................................................................33
十、 基金份额的登记 .......................................................................................................34
十一、 基金的投资 ...........................................................................................................36
十二、 基金的财产 ...........................................................................................................42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43
十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47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9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1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52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7
十九、 违约责任 ...............................................................................................................59
二十、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61
二十二、其他事项 ..............................................................................................................62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63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如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可能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经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2019年12月28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投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
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
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
日
35、运作期到期日:对于A、B类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对应的次两
个月的月度对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四
个月的月度对日,以此类推;对于E类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份额申购
申请日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次两个月的月度对
日,以此类推。
36、月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
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或基金中的某一类别份额(转出
基金)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或其他类别份额(转入基金)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 类、B 类和E类基金份额。各类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基金净值信息
51、元:指人民币元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A类和B类基金份额: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
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四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
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E类基金份额:
1、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
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月度对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
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或无月度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2、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进行赎回。办理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则详
见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追求绝对收益,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或销售机构的不同,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
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B 类和E类三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
分别公布基金净值信息。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
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份额类别转换详见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
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份额类别转换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类别转换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四、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7月23日证监许可[2012]954
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自2012年10月10日至2012年10月16日,共募集5,108,388,955.42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23,027户。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0月
19日生效。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理财债券基
金业务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20日颁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和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10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
规定,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规定程序后,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不再采用“摊余
成本法”,调整为采用“市值法”计量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部分
及投资组合限制部分增加“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的规定,调整了收益分配的条件
和方式,并增加了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同时,基于上述变更,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基金资产估
值、资产配置比例、投资限制、收益分配、申购和赎回安排、信息披露等相关条款同步进行
修改。基金合同修改后的内容自2020年12月16日起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份额,本基金合同终止。上述基金转换和基金合同终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中或规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2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A类、B类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进行赎回,办理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则详见
招募说明书。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登记机构只办理在赎回提交当日即运作期到期
日对应的到期份额。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
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及时查询申
购的确认情况。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