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前 言................................................................................................. 1
第二部分 释 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5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79
第二十五部分 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101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文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
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6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纳斯达克生
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发起式基金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
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
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
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外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
赎回的份额类别,统称为外币份额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中的基金 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由各种基金组
成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
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益和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
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
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NASDAQ Biotechnology Index)
五、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力求实现对标的
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美国纳斯达克生物科技市场的
有效投资工具。
六、 募集币种
人民币,美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新的募集币种、调整
现有募集币种设置、停止现有币种的募集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美元金额需按基金募集
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且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其中,
发起资金持有期限自该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计算,法律法规或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八、 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募集资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期最后
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以确定募集是否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
九、 基金份额发售价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人民币发售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美元发售价格的计算方法详见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十、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一、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
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
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其他外币基金份额,通过指定的
销售渠道接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其他外币基金份额
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十二、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条件成熟时另行安排在证券交易所场内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
上市交易,使本基金转型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其场内申购赎回、上
市交易、注册登记、收益分配等场内业务规则遵循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 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
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同时公开发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
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
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发售机构、业务办理规则可能不同,投资者在办理业务前应查阅
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
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
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
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5、发售价格
本基金人民币发售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美元发售价格为1.00 元人民币
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具体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美元金额需按基金募集
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且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其中,
发起资金持有期限自该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计算,法律法规或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
值货币(美元金额需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价折算为人民币,下同)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
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间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的自动终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清算。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
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
本基金的开放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