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事项说明如下:
1、本次旗下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涉及的基金列表如下:
序号 基金全称 基金代码
1 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13001
2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13002
3 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13003
4 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13008
5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13007(A类)
213907(B类)
213917(C类)
6 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13006(A类)
000241(C类)
7 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13009(A类)
213909(B类)
8 宝盈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13010
9 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74
10 宝盈科技30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698
11 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794(A类)
000795(B类)
000796(C类)
12 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924
13 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128
14 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075
15 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87
16 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543
17 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915
18 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877
19 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482
20 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715
2、根据《流动性规定》的有关要求,本公司对上述20只基金基金合同中的释义、申购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暂停估值、信息披露等条款进行了修订,并相应调整了托管协议涉及的内容。上述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的内容参见附件各基金的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本公司将在上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
3、本次对上述20只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改不涉及原有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本次基于《流动性规定》的基金合同修改涉及以下基金赎回费率的调整:
(1)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本次涉及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在本公司网站发布。本次修订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yfunds.com)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00)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有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新《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可能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可能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将作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除上述第(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新《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9、《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 17、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四部分基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留作基金资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总额的25%留作基金资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将作延期赎回处理。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9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实收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9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和对象
本基金财产中股票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60%-95%,债券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0-35%;现金或持有期限为1年以内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投资组合
因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本基金规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比例标准。 三、投资范围和对象
本基金财产中股票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60%-95%,债券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0-35%;现金或持有期限为1年以内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投资组合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6、7项外,因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本基金规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比例标准。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临时报告与公告
三、临时报告与公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新《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内容 内容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