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6月12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6月4
日证监许可【2015】114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1日起
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
明书为准。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
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
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
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等。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
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
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科创
板上市的股票是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属于《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
“上市交易的股票”。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范围中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且投资科创板股票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
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科创板股票过程中,将根据审慎原则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保持基
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
所特有的一种风险,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获得所有的
赎回款项。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参与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
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
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指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
行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
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
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
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
关公告。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为:
1、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四、基金托管人”部分的相关内容。
2、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的相关内容。
3、更新了“九、基金的投资”、“十、基金的业绩”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业绩表现部分内容。
4、在“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更新本期基金临时公告。
除上述内容外,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21年4月30日(特别
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数
据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和基金的业绩相关内
容。
目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29
六、基金的募集.......................................................................................................... 40
七、基金备案.............................................................................................................. 41
八、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41
九、基金的投资.......................................................................................................... 52
十、基金的业绩.......................................................................................................... 64
十一、基金的财产...................................................................................................... 65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6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2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7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十七、风险揭示.......................................................................................................... 8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5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6
一、绪言
《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兴证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新视野灵
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证全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7、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
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
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
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为当月最后5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前2 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39、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
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
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不设置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提取评价日:指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
值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0、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 系 人:何佳怡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名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号文批准于2003年9月30日成立。2008
年1月,中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2008]6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
(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2008年4月9日,
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注册资本由9800万元变
更为人民币1.2亿元,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1%,全
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2008年7月,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证监许可[2008]888号),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完成变更公司名称、注册
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增加为1.5亿元人民币,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2016年12月28日,因公司
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3月18日,公
司名称变更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2021年4月30日,公司旗下已管理41只开放式基金,品种涵盖货币
型、债券型、混合型、股票型、指数型、FOF等不同类型,建立了覆盖高中低风
险等级的公募基金产品线,为各类风险偏好投资者提供便捷、专业的投资理财服
务。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上海、深圳、厦门设有
分公司,并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总
部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
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投融资业务审批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基金
管理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FOF 投资与金融工程部、养老金
管理部、交易部、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营销服务部,随
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66年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历任福建省税务局南平分局科员,兴业银行上海证券业务部负责人,兴业证券上
海业务部经理,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
记、行长,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
人、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1970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职
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兴业证券慈
善基金会副理事长。
边维刚先生,董事,1970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货
币信贷管理处副处长、反洗钱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稳定评估处处
长、反洗钱处处长,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浙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兴证期货
有限公司董事、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巴斯·尼尔文先生(Bas Nieuwe Weme),董事,1972年生,荷兰国籍,法
学硕士。历任ING投资管理公司(美洲)管理委员会成员(纽约、亚特兰大、
哈特福德)、机构销售和客户服务主管,沃亚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纽约)管理委
员会成员兼客户组全球主管,保德信金融公司全球投资管理客户组和机构关系组
全球主管等职务。现任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全球人寿资产管
理控股有限公司全球行政总裁,兼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等职务。
万维德先生(Marc van Weede),董事,1965年生,荷兰国籍,文学硕士。
历任Forsythe International N.V.财务经理,麦肯锡咨询公司全球副董事,荷兰全
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全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全球人
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发展负责人,兼任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会成员等职务。
简·丹尼尔女士(Jane Daniel),董事,1969年生,英国国籍,具有英国特
许银行家协会(ACIB)资质和苏格兰特许银行家协会(FCIBS)会员资格。历
任国民西敏寺银行高级经理,苏格兰皇家银行国际银行业务首席运营办公室全球
控制主管(董事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