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对旗下43只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各基金的基金合同修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托管协议涉及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已进行相应修改。
本次修订内容符合《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18年4月1日起生效。本公司将在今后发布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相应更新相关内容。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附件:43只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一、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对应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田国立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方法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对应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依照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的基础上,特订立《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依照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的基础上,特订立《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二、释义
《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估值或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指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估值或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公开说明书:指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十、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首次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首次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所收取赎回费的10%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没有超过上述费率限额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的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如果超过上述费率限额的,必须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基金合同。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需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所收取赎回费的10%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没有超过上述费率限额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的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如果超过上述费率限额的,必须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基金合同。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十、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部分延期赎回:
(2)巨额赎回的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部分延期赎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2)巨额赎回的公告:
十、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六、基金的投资管理 (五)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9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5%。
(六)投资范围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9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5%。
(五)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9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六)投资范围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9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十六、基金的投资管理 (九)投资组合
3、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九)投资组合
3、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