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时间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17:00止。2017年8月22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252,895,603.45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299,504,915.08份的84.44%,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52,895,603.45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达到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50,000元
公证费 10,000元
合计 60,000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8月2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事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意按照《关于调整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调整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相关事项。
为实施上述事项的变更,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办理调整本基金相关费率有关事宜,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7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发布的《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经与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已按照《关于调整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即2017年8月22日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的实施安排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之日即2017年8月23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实施调整后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8%。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备查文件
1、《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3日
附件: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7)沪东证经字第21645号
申请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委托代理人:钟晨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七年七月三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七年七月十三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七月十七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调整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相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唐宋飞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0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王明康的监督下,由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赵兵、钟晨进行计票。截至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52,895,603.45份,占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权益登记日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299,504,915.08份的84.44%,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调整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252,895,603.45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调整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相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本公证书后所附的《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