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四月
目 录
一、 前言 .......................................................................................................................................1
二、 释义 .......................................................................................................................................3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五、 基金备案 .............................................................................................................................14
六、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15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9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6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3
十、 基金的托管 .........................................................................................................................46
十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47
十二、 基金的投资 .....................................................................................................................49
十三、 基金的财产 .....................................................................................................................55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2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二十、 违约责任 .........................................................................................................................77
二十一、 争议的处理 .................................................................................................................78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效力 .........................................................................................................79
二十三、 其他事项 .....................................................................................................................80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
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
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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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
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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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
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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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
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
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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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代销机构以及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且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会员单位,其中
场外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场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中欧新趋势混合型基金(LOF)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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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通过场内或场外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
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的分类 指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
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
6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
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
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和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场外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赎回: 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
基金交易系统,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系统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
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非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E类基金份额进
行跨系统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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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的公告在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间进行转换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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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情形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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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可能从中国经济以及资本市场新趋势获益的公司,在兼顾
风险的原则下,追求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资本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0%,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和E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基金份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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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
额不上市交易,下同),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类和E类
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和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
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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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
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1)场内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交易所
会员单位通过场内代理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投资者
提供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服务。
(2)场外发售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通过场外公开发售基金
份额的行为。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
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
场内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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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场内认购的发售费率,具体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发售费率)*认购份额
发售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发售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挂牌价格为基金认购的单位面值。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认购申请成功受
理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否则将退回无效款项,
该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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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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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
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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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A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后,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内的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C类和E
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
值;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
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
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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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7、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低于1000人;
(2)基金募集金额低于2亿元;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8、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刊登公告。
9、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
登公告。
10、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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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