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且《基金合
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规定》要求的,应当在《流动性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调
整。根据《流动性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基金的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
修订,并将本公告披露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具体修订内容详看公告附件。
一、涉及本次修订的基金如下:
序号 基金名称
1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2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3 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 诺安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 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12 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 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
15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7 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8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9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21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2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3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4 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5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6 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7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8 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9 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0 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 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2 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3 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4 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5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6 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7 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8 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9 诺安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0 诺安改革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1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2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43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44 诺安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5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6 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7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48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49 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重要提示
(一)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与
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此次根据《流动性规定》的修订,依据《流动性规定》等
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率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
约定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并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1.5%的赎回费。除豁免的基金和情形外,2018 年 3 月 30 日 15 点
以后的赎回申请适用新的赎回费率,敬请投资者注意。
具体涉及的赎回费率修订的基金可阅读对照表,以及将据此次修订后到期更新的基金招
募说明书。
(三)投资者可阅读附件的修改对照表了解此次修订详情。同时,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
网站查阅修订后的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全文。
(四)本公司将据此在到期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五)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网站(www.lion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998)咨询相关情况。
(六)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及相关公告,如实填写或更新个人信息并核对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一、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第八
部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无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
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无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无
……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
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
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
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
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无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
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界定为股票、债券以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投资品种。股
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 股。债券投资的主
要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回
购、短期票据和可转换债。现金资产主
要投资于包括各类银行存款。基金债券
和股票的比重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市场的
判断灵活配置,目标配置比例为:股票
65%,债券 30%,现金 5%;原则上可能的
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 45-75%,债券
20-50%,现金 5-10%。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界定为股票、债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投资品种。股票投
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 A 股。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
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回购、短期票
据和可转换债。现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包括
各类银行存款。基金债券和股票的比重根
据基金管理人对市场的判断灵活配置,目
标配置比例为:股票 65%,债券 30%,现
金 5%;原则上可能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
票 45-75%,债券 20-50%,现金 5-10%。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七、投资限制
……
无
七、投资限制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无
三、估值方法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三、基金的定期报告
无
三、基金的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二、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一)《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
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七、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复核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
进行估值:
无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基金合
同》。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运
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
关规定,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
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基金合同》。
释义
无
释义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但是当货币
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
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
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形除外。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但是当货币
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
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
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
份额合计超过本基金总份额 50%,当本基
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
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
理方式
1、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无
发生上述(1)到(4)、(6)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无
方式
1、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超过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
或部分确认失败。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
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1)到(4)、(6)、(8)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无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
赎回。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七、投资决策
3、 投资禁止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4、投资限制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七、投资决策
3、 投资禁止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
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
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4、投资限制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除上述第(1)、(9)项另有约定外,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货币市
场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
监控与管理,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
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
遵守以下要求: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
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
职责。
基金管理人依据前述 1)、2)项对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进行
测算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
额纳入测算范围。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
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
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除上述第(1)、(9)、(14)、(15)项
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