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要求,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对旗下以下40只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基金名称 托管机构 成立时间
东方睿鑫热点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证券 2015-04-15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邮储银行 2011-12-28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邮储银行 2012-10-09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邮储银行 2013-07-03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2014-05-21
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2015-03-23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2015-04-21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2016-09-07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光大银行 2015-05-26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004-11-25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008-06-03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008-12-10
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015-04-21
东方创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015-09-08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016-06-16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016-11-28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017-05-24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 2006-01-11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 2006-08-02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 2014-09-24
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 2015-05-04
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 2015-06-25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 2015-11-23
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 2016-03-18
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 2016-04-15
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 2016-11-02
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 2017-03-09
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 2017-05-17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2013-07-17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2014-09-03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2014-12-15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2015-07-03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2015-09-30
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2015-12-03
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2016-02-04
东方互联网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2016-04-06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2016-09-22
东方永熙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2016-12-27
东方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2017-03-15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2009-06-24
注:我公司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量化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完毕;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臻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于近期保本到期清盘或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终止基金合同并清算,相关公告请参阅我公司网站或其他指定媒介,本次不对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且其修改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实质性不利影响,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注意事项:
1、我公司于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中相关内容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2、投资者也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相关详情:
(1)我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2)我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附:我公司旗下40只基金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法律文件的情况说明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3月31日
东方睿鑫热点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修改法律文件的情况说明
(一)《东方睿鑫热点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3)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6月11日至2054年6月10日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注册资本:人民币5,919,291,464.00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7,621,087,664元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热点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热点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东方睿鑫热点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后《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6月11日至2054年6月10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5楼、7楼、18楼、19楼、36楼、38楼、39楼、41楼、42楼、43楼和44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5,919,291,464.00元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7,621,087,664元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热点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热点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除第2、9、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修改法律文件的情况说明
(一)《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基金合同》
一、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
释义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3)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