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估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13号)、《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7]6号,以下简称估值指引),经与相关托管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12月29日起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股票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参考估值指引进行估值。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