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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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释义.................................................................................................................................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5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1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4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8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7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5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97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9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9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100
附件: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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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
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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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为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保本的保证,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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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或本基金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
的其他机构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安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1、《基金法》: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12 月28 日通过,并于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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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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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一般最长每3 年为一个保本
周期,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最长至3 个公历年
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保本周
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5、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
期的目标收益率。如在某一保本周期起始日的第二个公历年对应日后,自该保
本周期起始日以来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有权在满足条件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结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为过渡期
前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60 个工作日),并进入过渡期
36、保本周期起始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7、保本周期到期日: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或达到目标收益
率后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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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
期到期日的行为
39、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
确定的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
之前不超过30 个工作日的一段期间
40、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
购
41、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
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2、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
投资人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
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
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
例相应调整
43、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4、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
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5、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其基金份
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6、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
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认
购保本金额
47、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进行申购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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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8、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9、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即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
50、到期期间: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
在此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
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
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51、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该差额即为保本赔付差
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
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基
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可赎回金额和保本赔付差额
52、保证:指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
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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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差额即为保本赔付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53、保证合同:《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说明,指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担保人签署的《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4、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在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管理人
根据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对本基金的类别所做的变更
55、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
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
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56、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存续并进入
新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
续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5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59、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6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6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2、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6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如无特指,则不包
括过渡期申购
6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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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
以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
69、A 类基金份额:指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但不从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70、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收取赎回费,同时从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7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7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74、元:指人民币元
7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7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
值
7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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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8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8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8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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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力争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并寻求组合资产
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和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2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基金募集规模或提前结束基金的募集,规模控制的具
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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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以及赎回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但不从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收取赎回费,同时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
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的担保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任担保人。
十、基金的保本周期及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保本周期最长为3 年,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目标
收益率。如在某一保本周期起始日的第二个公历年对应日后,自该保本周期起
始日以来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均连续15 个工
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有权在满足条件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结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为过渡期前一个
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60 个工作日),并进入过渡期。在过渡期
内开放申购赎回,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净值折
算为1.000 元。过渡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
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的目标收益率为18%,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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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的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不超过30 个工作日的一段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最长至三个公历年后
对应日止,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
日起最长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
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十一、基金的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
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该差额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
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
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由基金管
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