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与相关规定,并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对旗下已成立基金依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调整投资交易限制、申购与赎回安排、赎回费率、基金估值和信息披露等内容并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基金产品名称如下:
1、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3、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华富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7、华富恒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华富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2、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7、华富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8、华富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9、华富元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华富天益货币市场基金
21、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22、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3、华富恒富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4、华富智慧城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5、华富物联世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6、华富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7、华富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8、华富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9、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0、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上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的具体内容请详见附件一:《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已成立基金对法律文件的修订说明》。对部分需按照《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调整有关赎回费率的基金,具体赎回费率请详见附件二:《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说明》。
其他需提示的重要事项:
1、本次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本公司对以上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后,招募说明书(更新)的上述相关内容也将一并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2018年4月1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以登陆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021)50619688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已成立基金对法律文件的修订说明》
1、《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合同 修订后的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一部分 释义
增加:
《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第五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本基金的费率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费率限额内调整申购和赎回费率,但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增加: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本基金的费率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费率限额内调整申购和赎回费率,但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调整。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增加:(七)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增加: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六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一部分 (四)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30-90%,债券投资比例为5-65%,现金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30-90%,债券投资比例为5-65%,现金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八)投资限制
(4)本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约定;
增加:(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八)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八)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5)、(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十三部分 (二)估值方法
增加: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七部分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十一)临时报告与公告
增加: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26条补充。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盛群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资本:2.5亿元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八部分 (一)基金资产估值
2、估值方法
增加: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4、本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约定;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除上述第5、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十二部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增加:
(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4、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增加:(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2、《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合同 修订后的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9、《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增加: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对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
6、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对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1条补充。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上述修订而补充。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对基金托管人的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及期限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及期限限制:
(1)除第(17)、(18)项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8)除第(17)、(18)项另有约定外,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依据后述条款的增加,完善表述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及期限限制:
增加:(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7)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8)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4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0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3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2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及期限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1)(6)、(8)(12)、(14)(15)条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及期限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1)(6)、(8)(12)、(14)(19)条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