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八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66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6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0 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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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民生加银和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转型后的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转型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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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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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和鑫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但自转型为“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不
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发起资金:指用于申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2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申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等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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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终止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民
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
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 个月的期间,如
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
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交易
37、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
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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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
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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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四、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
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
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但最长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
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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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绝对收益,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益。
六、发起资金的申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申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申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期间份额不能赎
回,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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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
准予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 220 号文)
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原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至 2016 年 3 月 22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原《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1 月 18 日《关于准予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就基金变更事宜进行
变更注册,并自 2018 年 6 月 15 日至 2018 年 7 月 10 日 17:00,民生加银和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民生加银
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运作方式以及修订基金合同。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8 年 8 月 13 日起,由原《民生加银
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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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内,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的,基金管理人有权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根据法律法规
及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直
接终止《基金合同》,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
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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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本基
金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
前 2 日进行公告。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可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
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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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
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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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