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第5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5
年7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
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45号)
和2016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东方盛世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671号)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4月15日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东方盛世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
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东
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获
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
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
险,等等。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
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债券。该类债券不能公开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
综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一般情况下,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潜在流动性风险较大;并且,当发债主体信用
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限制,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
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自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6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本基金于2016年6月30日计票通过上述议案,
并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新的管理费率。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情况及表决结果,详情可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
部门备案后,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请参阅本
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发布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要求,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部
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报监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6月9日在《证券时报》和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
《关于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
合同>的公告》,本基金于2020年6月11日起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文件作相应修改。
本招募说明书的本次更新为根据2020年6月9日《关于东方盛世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增设C类基
金份额所作出的相应修订;公司名称及基金管理人相关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8
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4月15日。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48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9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 60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 ............................................. 75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77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78
第十二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 ....................................... 8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 97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0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2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7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3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 136
第一部分绪言
《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以及《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
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在《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
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盛世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年6月1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叁仟叁佰叁拾叁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6月1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200 57.60%
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8100 24.30%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700 8.10%
天津汇智长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170 3.51%
天津汇远长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123 3.37%
天津汇聚长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040 3.12%
合 计 33333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
负责制,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估值委员会、反洗钱工作组和权益投资部、权益研究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
定收益研究部、量化投资部、产品开发部、专户投资部、机构业务一部、战略
客户部、市场部、电子商务部、运营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
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财富管理部
二十一个职能部门及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公
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和
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
东莞中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
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
员、局长兼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
室召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一届理事;现任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二届监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
评估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
务部财务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
总经理,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
务总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
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党委副书记,吉林省总会计
师协会副会长,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长、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雪飞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党委文书,吉林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职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交易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自由大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春同
志街第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经理、机构业
务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金融产品部总经
理、职工监事、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副总裁、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真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沧州日报社记者,燕赵都市报社经
济新闻部主任,河北青年报社副总编辑,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办公
室副主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部长;现任河北省国
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资本运营总监,兼任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董丁丁先生,董事,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中共党员。历任海南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飞行计划员、机组资源管理员、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部信
贷信息助理、信贷信息主管、公司业务经理、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资金信
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雷小玲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EMBA,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贵阳市财
经学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
会计师,证监会发行部发行审核委员,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
会计师。现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所长,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
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
数学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
师;现任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
吉林省法学会金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梓
昆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
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
会副主任,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并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
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刘鸿鹏先生,董事,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曾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
部筹建负责人,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经理。2011年5月
加盟本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市场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公司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团委副
书记、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
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团委书记、企业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副总裁;现任河北省国有资
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周鑫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北京时代博讯高科技有限公司、太
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航天辰光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等机构;现任东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王丹丹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英
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经理兼运
营部总经理、交易部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央财经
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
2011年7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兼任
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张科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博士。历任甘肃银光
化学工业公司中学教师,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支行会计、信贷业务员,深圳发展
银行上海分行资金部部门负责人,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资深销售总监;
2019年12月加盟本公司,曾任特别助理。
杨贵宾先生,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东方
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
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投资主办、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年9月加盟本公司,曾任总经理助
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关洪波先生,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吉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吉林省
松原市长山政府工作公务员,长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事管理,新华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长春安达街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