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3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4
十一、基金费用 ................................................................................................... 2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7
十五、禁止行为 ................................................................................................... 2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0
十七、违约责任 ................................................................................................... 3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3
二十、其他事项 ................................................................................................... 3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33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鉴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长城久润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城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0-41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日期:2001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
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对于“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银行存款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的各类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本基金按照 CPPI 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权证等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今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变更“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变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
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对于“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按照以下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银行存款等安
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6、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
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8、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13、17、18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变更为“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将按照以下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2、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8、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
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12、20、21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
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
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
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
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基金托管人签
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