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3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13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6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18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4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2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5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4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6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72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73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9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3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4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0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92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93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94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95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的摘要96
附件: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125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或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其他机构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一般每两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2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为自本基金公告的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2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则该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5、目标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两类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20个工作日均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进入过渡期
36、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7、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保本周期起始日起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2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则该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但不得晚于保本周期起始日起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或次2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8、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9、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的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一段期间,具体开放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0、过渡期申购: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1、过渡期赎回:指在过渡期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申请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3、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4、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5、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46、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47、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8、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即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9、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50、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1、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2、保证:指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53、保证合同: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说明,指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担保人签署的《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4、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如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55、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
5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存续并进入新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6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6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2、《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9、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70、元:指人民币元
7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6、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77、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78、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7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8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保障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人民币3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期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基金份额,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一般每二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2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为自本基金公告的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2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则该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两类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20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进入过渡期。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的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一段期间。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开放申购赎回,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元。过渡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为18%,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十一、基金的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二、担保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十三、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规模上限
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期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