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2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6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50
第十二部分 保本、保本的保证和保本周期到期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84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2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104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10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10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107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8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
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三、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担保人:亦称保证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约定,
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或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增加或
更换的其他机构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元和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9、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保证合同》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每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每类基金份额总
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保本基金: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
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56、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当
期保本周期。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一般每2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
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57、对应日:指某一日期之后一段时间的对应日期。如 2016年1月4日在
2年后的对应日为 2018年1月4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2016年2月29日在两年后的对应日为2018年3月1
日
58、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
的目标收益率,在运作期间,如本基金A类份额某日当期累计净值收益率达到或
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
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为到期操作期间前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
件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并进入到期操作期
59、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
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60、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
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2年,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
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A类份额某日当期累计净值收
益率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
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
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61、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
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该第20个工作日)将该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
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2、保证:指担保人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担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
个月止;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
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63、持有到期: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
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64、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
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
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
额
65、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66、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
67、保本赔付差额:指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
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及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
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赔付差额
68、到期操作期间: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
在此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至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
行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本基金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本基金
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含)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69、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
之前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一段期间,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
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70、过渡期申购: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
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71、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
人或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72、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3、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
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否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
非保本的“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该基金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74、保本周期到选择: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
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或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75、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一直持有到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过渡期申
购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
保本周期),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可赎回金额
76、折算日:指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
日
77、基金份额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
(包括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
份额、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
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7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0、《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1、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8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严格控制投资风险,通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
产的动态配置,为投资者提供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
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募集金额上限
2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本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的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保本周期及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最长为2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
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在保本期间,如本基
金A类份额的当期累计净值收益率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
在满足条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保本周期
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提前到期日为到期操作期前一
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2个公历年后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