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代码:002723 基金简称:江信祺福 A
基金代码:002724 基金简称:江信祺福 C
基金管理人: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4 月 14 日证监许可[2016]798 号
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
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交收违约和存款银行信用状况恶化引发的信用风险;本
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
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
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江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3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个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7 月 2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江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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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2001-A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2001-A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设立日期:2013 年 1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唐景丽
联系电话:4006220583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
安徽恒生阳光控股有限公司 17.5%
金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17.5%
鹰潭聚福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17.5%
鹰潭红石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17.5%
总 计 100%
基金管理情况: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基金管理人旗下共管理九只公募基
金产品,分别为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江信同福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祺福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洪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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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成员
孙桢磉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金融学硕士,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投资专业,
历任江南证券宜春营业部、天津营业部交易部经理、副总经理,国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南昌八一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部长、副总监,江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等职务。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海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本科,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会计
系。历任江西省木材公司财务科长,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长、财务
总监,现任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朱宇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历任江
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办公室主任、董秘、战略管理部部长,国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秘兼行政部部长,现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
副总裁。
李静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毕业于新疆大学。历任新疆众联亨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法务经理、新疆直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新疆汇民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
务经理,现任恒生阳光集团法务。
马亮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曾在武警上饶地区支队服兵役,曾
任江西深国投商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金麒麟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初英先生,董事,硕士,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历任中国石油大学网络中心
系统管理员、数动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世纪互联信息电讯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江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李克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与瑞士维多利亚
大学。曾任北京焦化厂干部、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干部,现任北京大学中
国精算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杨帆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
院经济研究所。曾任北京西城区机床厂工人,天津开发区研究所所长、国家物价
局副处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会生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律硕士,一级高级法官。曾服兵役,
任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现任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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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
丁星元女士:职工监事,哈尔滨工业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本科毕业。历任国
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中江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员工,现任江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总监。
钱考先生:监事,学士,毕业于江西农业大学计算机与科学技术专业;曾先
后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保障总部、中江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担任后
台管理和运维等工作。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总部信息技术部副总
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孙桢磉先生,董事长,董事。简历同上。
初英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董事。简历同上。
王安良先生,副总经理,MBA硕士,1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江西省国
有资产管理局担任资产评估处干部、2001年2月至2002年12月在江西省发展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证券部经理、2002年12月至2009年9月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担任财务总部副总经理、2009年9月至2013年1月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投
资管理总部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在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督察
长、2015年3月至10月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2015
年10月至今在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权益投资总监。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和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严命有先生,硕士,中共党员。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曾任中江国际信托财
务部部长、财务总管,国盛证券财务总监助理,天安财险总裁助理兼财务负责人,
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四)督察长
严命有先生,督察长。简历同上。
(五)基金经理
静鹏先生,毕业于清华大学。曾先后就职于洛肯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债
券交易员、博润银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债券交易员、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债券交易员,现任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汇福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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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公司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初英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郑昱先生,权益投资
总监王安良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助理杨淳先生、权益投资部谢爱红女士。
列席人员:督察长严命有先生。
(七)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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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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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
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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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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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及规
章的基础和依据。内部控制大纲主要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
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
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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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价,适时的出具专题报告,
并报董事会。
3、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4、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业务经营的风险审查机构,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风险控制委员会坚持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原则,把风险防范放在第一
位。
5、风控稽核总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对
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6、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经营必需的机
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职权和责任,建立相
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
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
(四)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按照控制制度的效力等级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
司章程,是公司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
公司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
公司日常运作的、有针对性的基础性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根据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的更为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上层制度与下层制度有机联系,前者
指导和制约后者,后者体现和细化前者。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向监管部门备案。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或督察长提出
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督察长、风控稽核总部对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性的监督和检查,向
公司总经理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经理对该意见和建议进行协调处理,
安排相关部门负责落实。督察长、风控稽核总部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本部门的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控稽核总部报告,并负责落实相关事项。
在出现新的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应用技术、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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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有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公司运营时,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
和完善。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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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
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
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
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
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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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葛海蛟先生,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辽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大连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农业银
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级),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党委副书
记、党委书记、行长兼任悉尼分行海外高管,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曾兼
任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
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上海总部主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文旅健康事业部总经
理。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党委委员。南京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
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
行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
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
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149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
金资产规模 3248.54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
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
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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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