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4月14日证监许可[2016]798号
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7月2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
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交收违约和存款银行信用状况恶化引发的信用风险;本
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
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
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C类两个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类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1月0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8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21
第一部分 绪言
《江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江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江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江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江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江信祺福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江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江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等媒介
5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设立日期:2013年1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唐景丽
联系电话:4006220583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
安徽恒生阳光控股有限公司 17.5%
金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17.5%
鹰潭聚福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17.5%
鹰潭红石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17.5%
总 计 100%
基金管理情况:截至2019年9月30日,基金管理人旗下共管理九只公募基
金产品,分别为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江信同福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祺福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洪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孙桢磉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金融学硕士,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投资专业,
历任江南证券宜春营业部、天津营业部交易部经理、副总经理,国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南昌八一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部长、副总监,江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等职务。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海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本科,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会计
系。历任江西省木材公司财务科长,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长、财务
总监,现任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朱宇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历任江
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办公室主任、董秘、战略管理部部长,国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秘兼行政部部长,现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
副总裁。
李静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毕业于新疆大学。历任新疆众联亨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法务经理、新疆直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新疆汇民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
务经理,现任恒生阳光集团法务。
马亮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曾在武警上饶地区支队服兵役,曾
任江西深国投商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金麒麟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初英先生,董事,硕士,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历任中国石油大学网络中心
系统管理员、数动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世纪互联信息电讯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江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李克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与瑞士维多利亚
大学。曾任北京焦化厂干部、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干部,现任北京大学中
国精算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杨帆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
院经济研究所。曾任北京西城区机床厂工人,天津开发区研究所所长、国家物价
局副处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会生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律硕士,一级高级法官。曾服兵役,
任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现任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主任。
(二)监事
丁星元女士:职工监事,哈尔滨工业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本科毕业。历任国
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中江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员工,现任江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总监。
钱考先生:监事,学士,毕业于江西农业大学计算机与科学技术专业;曾先
后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保障总部、中江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担任后
台管理和运维等工作。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总部信息技术部副总
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孙桢磉先生,董事长,董事。简历同上。
初英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董事。简历同上。
王安良先生,副总经理,MBA硕士,曾就职于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担任资
产评估处干部、2001年2月至2002年12月在江西省发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证
券部经理、2002年12月至2009年9月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财务总部副总经
理、2009年9月至2013年1月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在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督察长、2015年3月至10月
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2015年10月至今在江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权益投资总监。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
资总监和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严命有先生,硕士,中共党员。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曾任中江国际信托财
务部部长、财务总管,国盛证券财务总监助理,天安财险总裁助理兼财务负责人,
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四)督察长
严命有先生,督察长。简历同上。
(五)基金经理
静鹏先生,毕业于清华大学。曾先后就职于洛肯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债
券交易员、博润银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债券交易员、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债券交易员,现任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汇福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公司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初英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郑昱先生,权益投资
总监王安良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助理杨淳先生、权益投资部谢爱红女士。
列席人员:督察长严命有先生。
(七)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
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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