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已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了《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12 号,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流动性规定》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2017 年 10 月 1 日之前成立的产品法律文件的相关条
款不符合《流动性规定》的规定,需要根据《流动性规定》修改。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
下 11 只基金(具体信息见下文)已根据《流动性规定》对基金
合同分别进行修改(具体请阅附件:11 只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
后对照表),基金产品的其他法律文件也同步进行了相应修改。
前述修改已与各只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11 只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序号 基金名称(全称) 托管行
1 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2
新疆前海联合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3
新疆前海联合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4 新疆前海联合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5 新疆前海联合添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2
公司
6
新疆前海联合国民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7 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0 新疆前海联合泳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新疆前海联合泳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法律文件的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不
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因此,本次对基金合同修订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管
理人已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适当的
《基金合同》修改程序,并将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短期赎回费的条款将于 2018年 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公司将在网站公布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对照表,各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也将同步予以更新。
3
投资者若希望了解基金信息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qhlhfund.com)或者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400-099。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
本公司旗下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11 只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4
1、《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理由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增加。
释义 新增: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相应内容
5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增加有关释义。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新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19 条增加。
6
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一般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而征收的强制赎回费用除外。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
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1、本基金一般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
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
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且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31 条修改。
7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
负时。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新增: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
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0、11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1、12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根据上述增加情形调整序号。
8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24 条修
改。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新增: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大额赎回申请人”),基金管理人可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处理,即按照保护
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
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21 条
(二)增加。
9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
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具体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
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30、33、
34、16、17 条修改、补充。
10
得超过 240 天;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1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合计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10%;
新增: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
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
末净资产的 10%;
(15)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1
合计不得低于 30%;
(16)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2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
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品种;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12
除上述第(1)、(8)、(11)项另有约定外,因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本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除上述第(1)、(8)、(11)、(18)、(19)项另有
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 (三)禁止行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33 条补
13
四、投资限制 新增: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
序。
充。
基金资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26、27、
33 条补充。
14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新增: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
息。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六)临时报告
2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25%、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
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2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以及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新增: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根据实际实际情况修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26、33
条补充
15
2、《新疆前海联合国民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理由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增加。
释义 新增: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16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相应内容增加有关释义。
17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
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19 条增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23 条修改。
18
格、费用及其用途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新增: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 25 条增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新增: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 19 条修改、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 24 条补充。
19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1、2、3、5、7、9、10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根据上述增加情形调整序号。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 24 条修改。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新增: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20
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30%(“大额赎回申请人”),基金
管理人可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
期处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
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
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
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
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
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
第 21 条(二)增加。
21
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具体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根据托管人信息更新修改。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18 条修改。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18、15 条修改。
22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新增: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16、17 条内容要求增加。
23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