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2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7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及保证 ................................................................................................. 51
第十三部分 保本周期的到期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83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0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102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10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104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105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106
附件:《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14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
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同享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3、对应日:指某一日期之后一段期间的对应日期。如2015年1月1日在
2年后的对应日为2017年1月1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
53、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保本基金: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
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时可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55、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或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其他机构,详细情况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56、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57、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存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存续要求
58、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一般为2
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2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
某一保本周期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则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均指当期保
本周期。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中将确定下一保本
周期的起止时间
59、到期操作期间: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含该日)及之后的4个工作日(含第4个工作日)
60、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
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61、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
的目标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
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
期日),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62、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条件:指本基金在某一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目标收益率,即为本基金
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条件
63、保本周期到期日、到期日: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
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2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2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若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 ,则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或2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
64、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起始日:若保本周期届满,本基金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在一定期限内将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65、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
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
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66、过渡期申购: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投资人在过渡期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
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
保本条款
67、份额折算日或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
前一个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份额
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68、基金份额折算:指在份额折算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
不变的前提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调整为1.000元,并将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的行为
69、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整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
到期日的行为
70、保本金额: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障的金额范围。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
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
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
折算日的资产净值。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额
7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可赎回金额:指从保本周期起始日
开始一直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按照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的期末资产净值。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或
称“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其后各保本周期
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或称“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本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为:过渡期申
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
别计算可赎回金额
72、保本赔付差额:指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
部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
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赔付
差额
73、到期操作:指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4、保本: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
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
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该第20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
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
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将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5、保证:指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基金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即保本赔付差额)。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
为准
7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7、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指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非保本的“长盛同
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78、保证费用:也称为担保费,指担保人就本基金的担保事宜收取的相关费
用(该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79、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
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存续的要求,则本基金按照本
合同的规定终止
8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8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8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为投资者
提供保本周期到期时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并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募集上限
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期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遵守相关法规对最高额限制的情况下按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担保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详细情况
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十、基金保本周期及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2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
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则该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的为准。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