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同享保本,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2789,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2790)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本基金于2016年4月21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85号)注册募集,募集期为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6月24日,共募集4,734,480,303.02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算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6,005户,《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自2016年6月28日生效。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2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2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此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日为2018年6月28日(周四)。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变更后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时,由于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将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按照《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
现将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操作安排及转型运作的相关业务规则说明如下:
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一)本基金到期赎回限定期的规定
1、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含该日)及之后4个工作日(含第4个工作日),即2018年6月28日至2018年7月4日(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4日15:00)。该期间,本基金仅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进行到期操作。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到期操作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
(3)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型后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变,即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转为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转为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转出、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的到期操作期间,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操作,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默认操作日期为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2018年7月4日)。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何种选择,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的相关费用安排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继续持有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注册登记确认之日起连续计算。4、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相关业务操作
(1)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后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出处理时,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或转出,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5、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转换业务。
6、基金管理人应在到期操作期间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但存在因参加新股申购处于锁定期或处于休市、停牌等状态的无法变现的证券的情形除外,且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及赔付条款
1、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其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基金份额,或转换转出,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4)对于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而言,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后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际操作日(含)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对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而言,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后至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A类基金份额和/或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A类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与C类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资产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向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或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该类份额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三、转型为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1、在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次日,即2018年7月5日起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即自2018年7月5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变更后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一)转为变更后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资产形成规则如下:
1、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其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周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其投资净额,则按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变更后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转入金额;
如果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则按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为转入金额转为变更后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2、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继续持有本基金而转为变更后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按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变更后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转入金额。
(二)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时间安排及费用
1、在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次日,即自2018年7月5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变更后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即日起生效。2、本基金转型为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起始日起,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在3个月内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具体日期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率
(1)管理费率:1.2%/年
(2)托管费率:0.2%/年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0.3%/年
(4)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具体费率如下表:
份额类别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50万 1.2% 0.36%
50万≤M<200万 0.8% 0.24%
200万≤M<500万 0.4% 0.12%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按笔收取,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 0
(5)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Y 费率
Y<7日 1.5%
7日≤Y<30日 0.75%
30日≤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Y 费率
Y<7日 1.5%
7日≤Y<30日 0.5%
Y≥30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转型为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即2018年7月5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5、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转型为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等请详见本公司网站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等文件。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开通情况及其他有关具体操作事宜请详见本公司后续发布的业务公告。四、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0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010)82019799、82019795
传真:(010)82255981、82255982
联系人:张晓丽、吕雪飞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宋府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2
(2)其他相关代销机构名单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者若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和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