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相关基金名单见附件1。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2。本次修订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在本公司网站(www.hongde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9-100-888)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附件 1:基金清单
序号 基金全称 基金托管人
1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
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
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内容: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容: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3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
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
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
别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
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
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
别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
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
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4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及时
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
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
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5
五、申购和赎回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1、12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上述第 5 项、第 10 项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
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1、12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上述第 5 项、第 10 项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
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
式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设立日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设立日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7
人简况 [2015]2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9-100-888
[2015]2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9-100-888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
务
2、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
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8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2、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9
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
记
三、基金登记机
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0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1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