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8年3月31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3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简称
财通财通宝货币
场内简称
-
基金主代码
002957
交易代码
-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年7月27日
基金管理人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2,883,425,540.92份
基金合同存续期
不定期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财通财通宝货币A
财通财通宝货币B
下属分级基金的场内简称
-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2957
002958
报告期末下属分级基金的份额总额
262,981,365.20份
2,620,444,175.72份
2.2 基金产品说明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状况及政策,分析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状况的变动趋势,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在此基础上,综合各类投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状况,力求在满足安全性、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项目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负责人
姓名
黄惠
贺倩
联系电话
021-20537888
010-66060069
电子邮箱
service@ctfund.com
tgxxpl@a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88
95599
传真
021-20537999
010-68121816
2.4 信息披露方式
登载基金年度报告正文的管理人互联网网址
http://www.ctfund.com
基金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办公地址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3.1.1 期间数据和指标
2017年
2016年7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12月31日
财通财通宝货币A
财通财通宝货币B
财通财通宝货币A
财通财通宝货币B
本期已实现收益
11,226,072.90
173,554,344.29
4,085,216.56
51,314,522.91
本期利润
11,226,072.90
173,554,344.29
4,085,216.56
51,314,522.91
本期净值收益率
3.5170%
3.7659%
0.8836%
0.9884%
3.1.2 期末数据和指标
2017年末
2016年末
期末基金资产净值
262,981,365.20
2,620,444,175.72
336,504,088.87
3,933,068,225.51
期末基金份额净值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由于货币市场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因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零,本期已实现收益和本期利润的金额相等;
(2) 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本基金利润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4)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7月27日,因此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只列示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数据。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财通财通宝货币A)
份额净值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0.9684%
0.0028%
0.0895%
0.0000%
0.8789%
0.0028%
过去六个月
1.9475%
0.0024%
0.1790%
0.0000%
1.7685%
0.0024%
过去一年
3.5170%
0.0024%
0.3555%
0.0000%
3.1615%
0.002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2016年07月27日-2017年12月31日)
4.4317%
0.0028%
0.5098%
0.0000%
3.9219%
0.0028%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3)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阶段
(财通财通宝货币B)
份额净值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1.0297%
0.0028%
0.0895%
0.0000%
0.9402%
0.0028%
过去六个月
2.0712%
0.0024%
0.1790%
0.0000%
1.8922%
0.0024%
过去一年
3.7659%
0.0024%
0.3555%
0.0000%
3.4104%
0.002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2016年07月27日-2017年12月31日)
4.7915%
0.0028%
0.5098%
0.0000%
4.2817%
0.0028%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3)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财通财通宝货币A
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年07月27日-2017年12月31日)
/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7月27日;
(2)本基金建仓期为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1月17日,截至报告期末及建仓期末,基金的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契约的相关要求。
财通财通宝货币B
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年07月27日-2017年12月31日)
/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7月27日;
(2)本基金建仓期为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1月17日,截至报告期末及建仓期末,基金的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契约的相关要求。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1)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7月27日,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2)本基金建仓期是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1月17日,截至报告期末及建仓期末,基金的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契约的相关要求。
/
注:(1)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7月27日,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2)本基金建仓期是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1月17日,截至报告期末及建仓期末,基金的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契约的相关要求。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财通财通宝货币A
单位:人民币元
年度
已按再投资形式转实收基金
直接通过应付
赎回款转出金额
应付利润
本年变动
年度利润
分配合计
备注
2017年
11,149,475.81
-
76,597.09
11,226,072.90
-
2016年
4,033,745.44
-
51,471.12
4,085,216.56
-
合计
15,183,221.25
-
128,068.21
15,311,289.46
-
财通财通宝货币B
单位:人民币元
年度
已按再投资形式转实收基金
直接通过应付
赎回款转出金额
应付利润
本年变动
年度利润
分配合计
备注
2017年
172,880,614.29
-
673,730.00
173,554,344.29
-
2016年
50,660,445.58
-
654,077.33
51,314,522.91
-
合计
223,541,059.87
-
1,327,807.33
224,868,867.20
-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7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披露时点不满两年。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出资比例40%。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上海,经营范围为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财通基金始终秉承"持有人利益至上"的核心价值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资产管理服务。在公募业务方面,公司坚持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设计产品,逐步建立起覆盖各种投资标的、各种风险收益特征的产品线,获得一定市场口碑;公司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重要发展战略之一,形成玉泉系列、富春系列等多个子品牌,产品具有追求绝对收益、标的丰富、方案灵活等特点,为机构客户、高端个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选择。
公司现有员工183人,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骨干的证券、基金从业平均年限在10年以上。通过提供多维度、人性化的客户服务,财通基金始终与持有人保持信息透明;通过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体系,财通基金最大限度地保证客户的利益。公司将以专业的投资能力、规范的公司治理、诚信至上的服务、力求创新的精神为广大投资者创造价值。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姓名
职务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期限
证券从业年限
说明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张亦博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7月27日
-
7年
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风险管理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债券研究员、债券投资经理助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2015年8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罗晓倩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07月19日
-
5年
复旦大学投资学硕士,先后就职于友邦保险、国华人寿、汇添富基金、华福基金,2015年5月加入东吴证券,担任东吴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2016年5月加入财通基金固定收益部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基金经理。
罗晓倩
本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6年7月28日
2017年7月19日
5年
复旦大学投资学硕士,先后就职于友邦保险、国华人寿、汇添富基金、华福基金,2015年5月加入东吴证券,担任东吴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2016年5月加入财通基金固定收益部,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
注:(1)基金的首任基金经理,其"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离职日期"为根据公司决议确定的解聘日期;
(2)非首任基金经理,其"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议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3)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安全高效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认真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没有发生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以价值投资为理念,致力于建设合理的组织架构和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营造公平交易的执行环境。公司通过严格的内控制度和授权体系,确保投资、研究、交易等各个环节的独立性。公司将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并建立了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在场内、场外各类交易中,各投资组合都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同时,公司逐步建立健全公司各投资组合均可参考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在此平台上共享研究成果,并对各组合提供无倾向性支持;在公用备选库的基础上,各投资组合经理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建立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进而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在确保投资组合间信息隔离、权限明晰的基础上,形成信息公开、资源共享的公平投资管理环境。
公司建立了专门的公平交易制度,并在交易系统中适当启用公平交易模块,保证公平交易的严格执行。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特殊情况会经过严格的报告和审批程序,会定期针对旗下所有组合的交易记录进行了交易时机和价差的专项统计分析,以排查异常交易。
本公司现行公平交易制度主要内容附录如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业务管理,保证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条 本制度以保证公司旗下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并得到公平对待,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而制订。
第六条 本制度规范的范围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 公司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九条 公司研究员负责各行业上市公司的调研及研究报告的撰写,采用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
公司内部建立信息公开、资源共享的公平投资管理环境。内部研究报告由行业研究员上传公司研究平台,各投资组合经理可以在同一时间接收到同样的研究信息及个股评估,对自身管理的组合做出适当的投资决定,不存在个别组合获得信息落后或不全面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制定明确的备选库建立、维护程序。在全公司适用股票、债券备选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按需要建立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投资组合经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健全的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应相互隔离。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系统的交易方法,即投资组合经理应根据投资组合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制定客观、完整的交易决策规则,并按照这些规则进行交易决策,以保证各投资组合交易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十四条 公司要求投资组合经理承诺并落实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维护公平的投资管理环境,维护所管理投资组合的合法利益,并按照规则进行交易决策,以保证各投资组合交易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五条 集中交易部与投资、研究部门严格实行物理隔离,以充分保障集中交易部的独立性与保密性,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同时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第十六条 投资交易系统支持公平交易功能,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买卖同一证券的交易分配原则为"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综合平衡"。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原因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相关投资组合经理需要事先提供决策依据,填写《特殊交易需求申请审批表》,并存档备查。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第十八条 所有投资对象的投资指令必须经由集中交易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分配至交易员执行。进行投资指令分配的人员必须保证投资指令得到公平对待,应保证不同投资组合在同一时点就同一投资对象下达的相同方向的投资指令分配给同一交易员完成。
第十九条 对于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公司在投资交易系统设置强制公平交易模式,系统遇到该类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投资组合发出同向买卖指令情形时,会自动提示交易员进入公平交易模式。该模式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组合的指令有效价格范围内,系统能最大限度保证参加公平交易的各投资组合所买入或卖出投资对象的价格接近。各投资组合参加公平交易委托数量按照各投资组合中尚未执行指令部分的委托数量占公平交易委托总量的比例进行分配。各投资组合指令在无交易员人为干预的情况下,各自在交易所完成交易指令。
第二十条 公司要求同一投资组合经理对其名下管理的各投资组合进行绝对公平交易执行。即同一投资组合经理如需下达同一只投资对象的买卖交易指令时,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所有有关指令必须在15分钟内批量下达,且指令价格必须相同,但数量可以按投资组合的规模而有所不同。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无法进行绝对公平交易执行的,相关投资组合经理需要事先提供决策依据,填写《特殊交易需求申请审批表》,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要求不同投资组合经理对其名下管理的各投资组合进行相对公平交易执行。即不同的投资组合经理基于平等的信息知晓权和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个别情况,分别独立做出对某一投资对象的投资决策,故下达指令的时间、限价都会有所不同。但由于是共同享有同一信息来源,不同投资组合经理在同一天就同一投资对象下达的买卖交易指令应为同向交易,限价范围比较接近但可以不同,指令的数量也可按组合的规模而有所不同。
第二十二条 投资组合经理不得为了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在交易日14:50-15:00 间下达交易所投资指令,如因为申购、赎回或合规控制的要求需在交易日14:50-15:00 间下达交易所投资指令,投资经理必须使用录音电话通知集中交易部相关情况,并于当日收盘后及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由集中交易部、监察稽核部和投资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部分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各投资组合经理应在交易前独立地确定各投资组合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公司在获配额度确定后,严格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在各投资组合间进行分配,申购价格相同的投资组合则根据投资指令的数量按比例进行分配。集中交易部必须严格独立接收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指令,在申购结果产生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泄露各投资指令的内容,包括指令价格与数量等要素。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各投资组合以独立账户名义进行申购的交易,申购获配的证券数量由投资交易系统接收各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对于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与公平交易程序的交易指令,按照公司已建立的相应控制制度和流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获得公平对待,确保投资管理和交易管理业务的合法合规和公平诚信,公司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根据监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主要的异常交易类型包括:涉嫌内幕交易的投资交易行为、涉嫌市场操纵的投资交易行为、涉嫌利益输送的投资交易行为等。
(一) 涉嫌内幕交易的投资交易行为是指根据能够影响股价和投资者投资行为的重大非公开信息进行投资的行为;
(二) 涉嫌市场操纵的投资交易行为是指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的交易行为致使证券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或形成虚拟的价格水平,或者致使证券交易量发生异常或形成虚拟的交易量水平。其主要的类型包括:
1、连续交易操纵。即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进行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行为;
2、约定交易操纵。即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相互串通,或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行为;
3、虚假申报操纵。即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进行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行为;
4、特定时间价格操纵。即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在计算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结算价格或参考价值的特定时间,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操纵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结算价格或参考价值的行为;
5、尾市交易操纵。即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在即将收市时,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操纵证券收市价格的行为。
(三) 涉嫌利益输送的投资交易行为是指公司管理的同一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等存在利益输送和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涉嫌内幕交易的投资交易行为的界定标准主要为:
(一) 投资组合经理或者研究人员获得的是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证券的市场价格和投资者行为有重大影响的而又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 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行为主要依据该信息,无其他充足、深入的研究支持。
第二十九条 连续交易操纵的界定标准主要为:
(一) 公司管理的单个投资组合或多个投资组合在同一个交易日内就同一证券大笔下单、连续下单或者密集下单(如多个组合同时下单),造成证券交易价格波动达到一定幅度;
(二) 公司管理的单个投资组合或多个投资组合进行巨额交易量的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成交价格达到一定幅度;
(三) 公司管理的单个投资组合或多个投资组合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造成证券交易价格发生明显波动达到一定幅度;
(四) 公司管理的单个投资组合或多个投资组合在可进行T+0 交易的市场中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五) 公司管理的单个投资组合或多个投资组合在大宗交易中进行涉嫌虚假申报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六) 公司管理的单个投资组合或多个投资组合在银行间债券交易等议价交易中的成交价格明显偏离同期市场平均成交价格。
第三十条 约定交易操纵的界定标准主要为: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对手方。
第三十一条 虚假申报操纵的界定标准主要为: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在一个交易日内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行为。
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是指某投资组合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按照同一买卖方向,连续、交替进行三次以上的申报和撤销申报。
第三十二条 特定时间价格操纵和尾市价格操纵的界定标准主要为:在计算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结算价格或参考价值的特定时间,如证券交易所收市前的十分钟时间,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以高于市价的价格发出买入申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发生异常上涨,或者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发出卖出申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发生异常下跌,或者通过发出买入或者卖出申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三条 涉嫌利益输送的投资交易行为的界定标准主要为:
(一) 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存在以对方为交易对手的交易,或者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等议价市场上通过第三方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二) 公司同一投资组合经理所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在同一交易日内存在就同一证券的无合理理由的反向交易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界定的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具体包括:
(一) 各交易所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公司可能参与的异常交易行为: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2、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5、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行为;
6、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7、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8、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9、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0、其他经交易所或托管银行电话、书面提示的交易异常行为。
(二)银行间询价交易包括的异常交易行为:
1、交易对手异常:指交易对手超出交易对手库范围、与信用级别较低的交易对手进行大额交易、与丙类账户进行交易;
2、交易价格异常:指回购利率异常和现券交易价格异常。回购利率异常指回购利率偏离同期公允回购利率(可参考中债登网站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