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6] 1375 号文注册募集,自 2016 年 7 月 4 日至 2016 年 7 月 8 日公
开募集,共募集 1,001,147,213.42 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获得书面确认,《国
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717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发起式基金,以及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估值方法、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等,另外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在估值方法中
增加摆动定价机制、在巨额赎回处理方式中增加发生巨额赎回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具体措施等
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18 年 7 月 10 日起,《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生效,《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自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的注册及对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申购基金的3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
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集中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影响证
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宏观经济周期变化、财政与货币政策变化、利率和收益
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此外,
还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在开放期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其中,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本基金
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开放
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三个开放期的首日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以此类推。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
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在存
续期内,除开放期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
个开放期的前 15 个工作日和后 15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
的限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投
资,也不进行股票、权证投资。本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在正常市场
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4
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
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
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自转型为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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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31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33
七、基金的存续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
九、基金的投资 ...........................................................................................................................................45
十、基金的财产 ...........................................................................................................................................52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5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6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2
6
一、绪言
《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由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招募
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7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顺鑫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8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发起资金:指用于申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2、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9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至《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32、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
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3、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开始的
前一日(包括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4、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的
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三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的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以此类推。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在开
放期间,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或转换转出
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延长,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5、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期的首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
期的,则开放期的首日顺延至该日历月度中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10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2、申购:指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11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2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13
司董事,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干部、副主任科员、财政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国
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副主任、主任,国投资本控股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王彬女士,总经理,董事,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
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京能热电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市人民政
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董日成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文学学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董事,瑞银
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资产管理台湾总经理,香港瑞银财富管
理部门主管,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美林投资经理
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域担任多个重
要职务等。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
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黄雪婷女士,董事,中国香港籍,工商学学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新加坡)有
限公司亚太区产品开发及管理主管,曾任美盛集团(Legg Mason,Inc.)亚洲及澳大利
亚产品开发部主管,瀚亚投资(Eastspring Investments)区域投资解决方案及基金
平台主管,富达基金(Fidelity)亚洲产品部董事,苏黎世保险(Zurich Insurance
Company)业务规划及项目高级经理,怡富基金 Jardine Fleming(JPMorgan)产品开
发部业务分析师。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及证券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4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
事、重庆广电数字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曾任职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威海市永达高技
术总公司。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外名人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皇冠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和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兼任上海航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公
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资产管理公司
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理职位。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道分公
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王明辉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全球风
险协会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
计师(CIA)资格。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任监察稽核部及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曾任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副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冯伟女士,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运营部部门总经理。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15
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王彬女士,总经理,董事,中国籍,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
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
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王书鹏先生,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