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2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6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0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投瑞银顺鑫一年
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转型为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
册及对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顺鑫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8、法律法规:指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发起资金:指用于申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3、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至《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
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4、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开始
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
间。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5、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
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三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8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以此类推。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不少
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准。在开放期间,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
期未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时间相应延长,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6、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期的首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
应日期的,则开放期的首日顺延至该日历月度中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申购:指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简称
“指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个月后的月度对
日,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
三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8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除开放期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延长,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4月16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开
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即2018年10月
16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期的首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则本基金第
一个封闭期为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为5
个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8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22日的5
个工作日;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后的月度对
日,即2019年4月16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期的首日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则本基金第二个封闭期为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4月15日。以此
类推。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投资人
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五、发起资金的申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由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申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
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八、其他事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自转型为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6
月22日证监许可[2016]1375号文注册募集,自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7月
8日公开募集,共募集1,001,147,213.42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于2016年7月13日获得
书面确认,《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
日起生效。
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717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投瑞银顺鑫一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国投瑞银
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发起式基金,以及调整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估值方法、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等,另外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
在估值方法中增加摆动定价机制、在巨额赎回处理方式中增加发生巨额赎回时对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具体措施等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18年7月10日起,《国投瑞银顺鑫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生效,《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合同》期限。
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
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
存续期内,按下述规则处理:
1、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
露程序。
2、基金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
信息披露程序:
(1)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
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
期内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延长,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
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
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