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由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二零一八年七月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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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2016年6月13日证监许可[2016]1274号文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7
月21日正式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召开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通过
了《关于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
管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具体为:将本基金基金
管理费率由 0.65%调整为 0.40%;将本基金基金托管费率由 0.20%调整为 0.10%。
《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涉及文件均做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基金
合同于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的规定,本基金的首个开放期自 2018 年 1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止,因在本自由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触发本基金的转型
条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自 2018 年 3 月 24 日起正式转型为“平安大
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故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转换前定期开放运作的相
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券投资品种,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均高于一般债券品
种,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征。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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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期)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7 月 20 日,
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3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期)进行了复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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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要提示...........................................................................................................................................4
目录 ..................................................................................................................................................6
第一部分 绪言.................................................................................................................................7
第二部分 释义.................................................................................................................................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3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3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运作周期、自由开放期、受限开放期和封闭期...................................3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7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7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7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8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9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0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6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33
第二十四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134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6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137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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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平安大华鼎信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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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大华鼎信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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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
资者”、“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大华基金管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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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运作周期:本基金的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或自每一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8 个月的期间。
35、自由开放期: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设自由开放期,在自由开放
期内赎回基金,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每个自由开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
36、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在运作周期内设置受限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运作
周期以封闭期和受限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共包含为 3 个封闭期和 2 个受限
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 1 个工作日。在受限开放期赎回本基金,本
基金将收取赎回费;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后续运作周
期首日后的每 6 个月的对日
37、封闭期:在每个运作周期内包含 3 个封闭期,首个封闭期为每个运作周
期首日起至第一个受限开放期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受限开放期的下
一日起至第二个受限开放期的前一日,第三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受限开放期的下一
日起至当期运作周期的最后一日,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亦不上市交易。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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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自由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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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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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小红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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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
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
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曾任 R.J.Michalski Inc.(美国)养
老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
国)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香港)精算师、中国平安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 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
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 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 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
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任大华
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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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数码通电讯集团有
限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 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李兆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65 年生。曾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华南液
化气船务公司远洋三副、二副、后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任总公司办公室法
律室主任、总公司办公室主任助理、高级法律顾问、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总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总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广东海信现代律
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 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
师、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
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
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 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
助理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彩日
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建筑集
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长,硕士,1967 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营业
部柜员、副主任、支行会计部副主任、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总行零售银行部
综合室经理、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广东南粤银
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惠州分行筹
建办主任、分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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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 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
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
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 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员、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岗。
(3)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
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
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