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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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 言......................................................................................................................3
第二部分 释 义......................................................................................................................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1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2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7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8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8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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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国信用机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QDII)基金合同正文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招商中国信用机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
以本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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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
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
不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
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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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招商中国信用机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 年6 月18 日颁布、同年7 月5 日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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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 年6 月18 日公布、同年7 月5 日实施的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招商中国信用机会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中国信用机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中国信用
机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招商中国信用机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
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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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 个月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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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期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指自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的次日起(包括该次日)至6 个月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
期间。如6 个月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以该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如6 个月后的月度没有对应的
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本基
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
日)至6 个月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
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次日)至6 个月月
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如6 个月月度对日为非工作
日,则以该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如6
个月后的月度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
封闭期的最后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
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开放期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指自封闭期结束之
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最长
不超过20 个工作日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开放期内,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与
赎回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开放日指开放期内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的工作日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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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某类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该类基金总份
额的2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指基金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益
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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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
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
的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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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中国信用机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
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中资企业国内外发行的债券,通过精选个券和严格控制风险,谋求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
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
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对人民币份额、美元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投资运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
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可以增加或减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
别、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除外)、或者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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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美元份额的初始面值的计算方法详
见招募说明书。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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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发售规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发售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对基金募集规模
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可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境外证券投
资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二、 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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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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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募集
资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
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间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
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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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终止并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
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足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3、基金前十大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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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封闭期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包括该次日)至6 个月月度
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如6 个月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该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
闭期的最后一日;如6 个月后的月度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
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6 个月月度对日
(包括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次日)至6
个月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如6 个月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该日的下一个工作
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如6 个月后的月度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
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二、基金的开放期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如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开放期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
封闭期结束前公布下一开放期和下一封闭期的具体时间安排。
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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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持有人要求或实际情况需要,
调整申购、赎回的开放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转换的价格。开放期最后一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末日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开放期以及开
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计价的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
获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