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6〕1693号文准予募集,《长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年8月16日正式生效。 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
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
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本次《长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和
《长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的修订内容,
符合《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已就本次《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长盛盛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长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
订对照表》,《长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 )涉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2018年3月30日起生
效。
3、自2018年3月30日起,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前述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2018年3月
29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2018年3月29日15:00之后
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4、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司客
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010-62350088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附件1:《〈长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2:《〈长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附件1:《〈长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流动性
规定》依
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新 增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作
为订立基金
合 同 的 依
据。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新增
……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
40-条
新 增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的
释义。
补充流
动性受限资
产定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第
19-条
补充基
金规模控制
措施。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
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
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第
23-条
补充短
期赎回费的
规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新增: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第
19-条
第
19条
第
24条
补充拒
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
……
发生上述第1、2、3、5项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
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
24-条
补充暂
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 项 的 情
形。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
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的部分进行自动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
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
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且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延期赎回处理。
……
第
21-条
明确对
巨额赎回情
形下赎回比
例过高的单
一份额持有
人采取延期
赎回的条件
及 具 体 措
施。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
金股票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0%-6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3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0%-3%;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扣
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股票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6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权
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在
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
18-条
补充现
金类资产范
围。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
限制:
……
(2)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除上述第(12)项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
(2)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12)、(19)、
(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18条
第
15条
第
16、40条
第
17条
补充现
金类资产范
围。
补充投
资交易比例
限制。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第
24-条
补充应
当暂停估值
的情形。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新增《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作为信
息披露的依
据。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新增: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27-条
第
26-条
补充定
期报告的内
容。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新增:
……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第
26-条
补充临
时报告的内
容。
附件2:《〈长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流 动 性
规定 》 依
据条款
说明
二、托
管 协
议 的
依据、
目的、
原 则
和 解
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与《长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 )订立。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与《长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订立。
新增《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作为订
立托管协议
的依据。
三、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
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
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
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
金股票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0%-6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3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0%-3%;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扣
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进行监督。 主要包括以下方
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
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
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
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股票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6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权
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 18
条
明确现
金类资产范
围。
三、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以下方面: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
(2)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
金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除上述第(9)项以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进行监督。 主要包括以下方
面: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2)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
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
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
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
除上述第 (2)、(9)、(16)、
(17)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18
条
第 15
条
第
16、40条
第 17
条
明确现
金类资产范
围。
补充投
资交易比例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