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创金合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10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5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9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创金合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创金合信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创金合信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创金合信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及变更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1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创
金合信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本合同:指《创金合信消费主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创金合信消费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3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4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创金合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创金合信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
失效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2、元:指人民币元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
54、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5、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创金合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57、存托凭证: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
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7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创金合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消费主题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取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类别,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不同,本
基金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公式如下:
T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8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创金合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创金合信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创金合信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5年7月14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5]1644号文准予募集,并于2016年6月22日获得中国证监
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创金合信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
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1425号)。基金管理人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创
金合信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8月22日生效。
创金合信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大会于2018年9月2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创金合信鑫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创金合信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名称、基金的类别、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及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基金费用
以及其他部分条款,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创金合信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定于2018年10月11
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创金合信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创金合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同时生效,创金合信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创金合
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12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13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总份额的30%,基金
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
扣除申购费用后的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及余额处理方
14
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赎回投资者,本基金将按照
不低于1.50%的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适用的具体情形、处理原则及操作
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