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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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释义..................................................................................................................................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1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2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5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78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8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8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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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招商稳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
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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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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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稳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招商稳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稳祥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稳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稳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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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和交易基金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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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包括该次日)至一年的年度对日(包括该日)的
期间。如一年的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以该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
最后一日;如一年后的年度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
期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
日)至一年的年度对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次日)至一年的年度对日的期间。如一年的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
以该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如一年后的年度没有对应的日
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32、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
开放期内,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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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开放期内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
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6、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
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同
时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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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巨额赎回: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9、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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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稳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 ,本基金进入第一个封闭期,直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一年的年度对日(包括该日)为止。如一年的年度对日为
非工作日,则以该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如一年后的年度
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自封闭期结
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本基金进入第一个开放期。每个开放期
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工作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次日) ,本基金进入第二个封闭期,
直至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一年的年度对日(包括该日)为止,
如一年的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以该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
日;如一年后的年度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
后一日,以此类推。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定期开放的形式保持适度流动性,力求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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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的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同时从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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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但已申请的认购一经受理,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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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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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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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
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终止并根据本基金《基
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
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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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
一、基金的封闭期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包括
该次日)至一年的年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如一年的年度对日为非工作
日,则以该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如一年后的年度没有对
应的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
的年度对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次
日)至一年的年度对日的期间。如一年的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以该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如一年后的年度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
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二、基金的开放期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的期间。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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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