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一月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0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1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67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70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1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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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本基金由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农银汇
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农银汇理金穗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中国
证监会对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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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本基金自变更注册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
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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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由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理金穗
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改,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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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但本基金自变更注册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之日起不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农银汇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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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生效日期,原《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1、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起或者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含该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应日(不含该日)的期间。本基金
的第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3 个月对
应日(不含该日)止。下一个封闭期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应日(不含该日) 止, 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32、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
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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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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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承诺投资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2、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投资的资金。发起资金持有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不低于三年
5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投资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7、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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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者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
起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应日 (不含该日) 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3
个月对应日(不含该日)止。下一个封闭期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
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应日(不含该日)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
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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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起式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其他事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自变更注册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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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是由农银汇
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760 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农银汇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6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6 年 11
月 3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生效。
2017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4 日,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农银
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审议内容包括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运作方式, 修订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等, 并将“农
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持有人大会决议, 变更后的《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8 年 1 月 2 日起正式生效, 《农
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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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
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
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
放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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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份额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者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
起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应日 (不含该日) 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3
个月对应日(不含该日)止。下一个封闭期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
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应日(不含该日)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
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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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
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
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
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