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通至今,持续维持最大的市场份额
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领域 =>成为此类人民币产品的最大香港服务商
在离岸人民币CNH公募基金的领域 =>成为市场上首家服务商(2010年8月)
=>目前亦为最大的服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 =>中资发行商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金的领域 =>新募长仓基金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投资领域 =>香港少有的服务商之一
在“中港基金互认计划”领域 =>获得领先地位
在 “香港上海黄金交易所(SGE)” =>任命为香港唯一结算银行
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
业全球托管银行, 亦是唯一获颁行业奖项的中资托管行:
专业杂志 所获托管奖项
亚洲投资人杂志 (Asian Investors) 服务提供者奖项 - 最佳跨境托管亚洲银行 (2012)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托管专家系列奖项: - 最佳QFII托管行 (2013) - 最佳中国区托管专家 (2016)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个人领袖奖项: Fanny Wong - 香港区年度托管银行家 (2014) 财资杂志(The Asset)Triple A 资产服务、机构投资者及保险机构系列奖项: - 最佳QDII托管行(2018); 及 - 最佳QDII客户个案 (2018)
获债券通有限公司颁发“债券通优秀托管机构” (2018)
截至2018年末,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达10,984亿港元。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一)主要人员情况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袁树先生
直接领导。针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十名骨干成员,
职级均为经理或以上,分别主理结算、公司行动、账务(Billing)、对账
(Reconciliation)、客户服务、产品开发、营销及网管理等方面。骨干人员均来
自各大跨国银行,平均具备15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
托管),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
托管业务团队,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
中银香港的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
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认可的信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
平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50多名,
人员平均具备10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
不断加强。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
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客户。
关键人员简历
黄晚仪女士
托管业务主管
黄女士于香港大学毕业,并取得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工商管理
硕士及英国特许银行公会的会士资格。黄女士从事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大部分
时间专职于托管业务,服务企业及机构性客户。效力的机构包括曾为全球最大之
金融集团 - 花旗集团 - 及本地两大发钞银行 - 渣打及中银香港。参加中银香
港前,黄女士为花旗集团之董事及香港区环球托管业务总监。目前黄女士专职于
领导中银香港的全球托管及基金服务发展,并全力配合中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之境外投资及理财业务之所需,且担任中银香港集团属下多家代理人公司及信托
公司的企业董事。黄女士亦热心推动行业发展,包括代表中银香港继续担任「香
港信托人公会」 行政委员会之董事一职;自09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 获
「香港交易所」委任作为其结算咨询小组成员;另外,黄女士目前亦是香港证监
会产品咨询委员会的委员之一。
郑丽华女士
托管运作及产品开发主管
郑女士乃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之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之会员,并
持有伦敦大学专业会计硕士学位。郑女士从事金融与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其中
十多年专职于托管业务,服务企业及机构性客户。曾经工作的机构包括全球最大
之金融集团 – 美国摩根大通银行与汇丰银行及本地银行 - 恒生银行,对托管
业务操作、系统流程及有关之风险管理尤为熟悉。
阮美莲女士
财务主管
阮女士拥有超过二十年退休金及信托基金管理经验,管理工作包括投资估
值、基金核算、投资合规监控及信托运作等。加入中银国际集团前,阮女士曾于
百慕达银行任职退休金部门经理一职,以及于汇丰人寿任职会计经理,负责退休
金基金会计工作。阮女士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
员,并持有英国列斯特大学硕士学位。
(二)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中银香港
目前已以托管人身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
处理客户的股票、债券等资产交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
人以该次托管人或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
内,以确保客户权益。
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割所需之跨国汇款,除非市场/存托机构/次托管
行等另有要求,否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项,以减少现金停留
于相关异地市场的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
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或简称
CSS,是中银香港聘用一支科技专家、并结合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
的托管需求在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上重新组建而成的。CSS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
平台上,以IBM P5系列AIX运行。系统需使用两台服务器,主要用作数据存取
及支持应用系统软件,另各自附有备用服务器配合。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
装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模块,负责与AIX服务器沟通。
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科技开发,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
统优势,不单符合SWIFT-15022之要求,兼容file transfer 等不同的数据传
输,亦拥有庞大的容量 (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就曾多次证实其在市场买卖高峰期
均运作如常,反观部分主要银行的系统则瘫痪超过1.5小时)。
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则采用自行研发的FAMEX系统
进行处理,系统可相容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不
同机构客户及各类基金的需要。系统优势包括: 多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新;
支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方便用户。系统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 权重平均
(Weighted Average);后入先出(LIFO);先入先出(FIFO);其它方法可经与客户
商讨后实施。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 以市场价格标明 (Marking to Market);
成本法;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价与出价(Bid and offer);分期偿还
(Amortization);含息或除息(Clean/dirty);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外估值
等。
三、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作为一家本地持牌银行,中银香港的业务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全面监管;另外,
作为本地上市的金融机构,中银香港亦需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要
求。
中银香港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所有重要环节均采用双
人复核,减少人工操作风险;并由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就任何新产品/服务/措施等
进行全面评核及监控,避免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任何外判安排,除上述风险分
析外,还需寻求监管机构之批淮。
对于次托管行或服务商的委任,中银香港亦制定了有关选任、服务标准、及
日常服务水平监控等制度及要求,以确保服务质量。对托管客户而言,中银香港
亦承担其次托管行之服务疏失等风险,并在托管合约中清楚订明。
中银香港具备经审核之应变计划以应付各种各样特殊情况的发生。应变计划
每年均会进行测试及演练,模拟在突发情形下之业务运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
讨及评估,以确保在突发情形下仍能提供服务。系统方面,灾难应变措施中心亦
已预留独立应用软件及数据库服务器,随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托管业务之规章制度及工作手册乃根据与托管相关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
员工守则, 了解你的客户政策、防洗钱政策及个人私隐条例等)与中银香港本身
制定的内控制度(如: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包括托管系统用户之管理、权限之设
定等)缮制,并因应有关条例、指引或政策之修订而适时调整,以确保乎合对外、
对内的监控要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Custody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主要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客户
账户管理、结算程序、公司行动程序、资产核对、资金报告、账单、投诉、应急
计划等等。以及《托管系统进入控制规程》(Custody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内容涵盖系统范围、系统描述、用户概况、功能列表、
职责定义、增加、删除、修改程序、请求格式、控制与备份安排等。
中银香港设有独立的稽核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定期及
不定期之稽核。至于年度审计,则委任安永 (Ernst & Young)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在核心托管团队中,特有一名合规人员,专注负责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确保实
施全银行的合规标准。
中银集团系内各企业法人或业务条线均严格分开, 并设严密的防火墙, 以
确保客户资料高度保密。
四、重大处罚
中银香港托管业务自成立至今已超过十二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
罚,亦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第二十一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段卓君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8650906
(2)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6
联系人:路惠雯
网址:www.boc.cn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168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1
联系人:高雨岑
网址:www.cib.com.cn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88号金座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孙娅雯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张巍靖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7)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客服电话:4006-802-123
联系人:吴鹏
网址:www.zhixin-inv.com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尚
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可在本
基金人民币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人民币份
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孙睿、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开通人民币、美元之外的其他
币种的申购、赎回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同意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有关“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下基金托管人可能要求其提供的相关信息。为本
条款之目的,基金管理人被认为是基金托管人的“客户”。基金管理人进一步声
明其已对投资人进行所有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的义务,同时基金管理人
承诺,一经基金托管人要求,立即自行或通知销售机构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以基金
托管人针对基金投资人所需履行的法定反洗钱为目的的投资人的客户资料。如因
基金管理人未履行前述反洗钱义务而导致基金托管人遭受包括监管处罚在内的
任何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协助开设基金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
设基金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
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保存其他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
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
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
惯例决定。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
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