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沃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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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7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16]1599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
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
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
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
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或负收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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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
因本产品相关技术、规则、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除上述根据修改基金合同进行的更新外,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 2018 年 6 月 2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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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绪言.....................................................................................................................................4
二、 释义.....................................................................................................................................5
三、 基金管理人.......................................................................................................................10
四、 基金托管人.......................................................................................................................19
五、 相关服务机构...................................................................................................................23
六、 基金的募集.......................................................................................................................37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38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39
九、 基金的投资.......................................................................................................................49
十、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55
十一、 基金的业绩...................................................................................................................58
十二、 基金的财产...................................................................................................................59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60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6
十五、 基金费用与税收...........................................................................................................68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72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8
十九、 风险揭示.......................................................................................................................80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5
二十三、其他披露事项............................................................................................................ 11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8
二十五、备查文件....................................................................................................................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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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新沃通利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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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沃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新沃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沃通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沃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沃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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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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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申)购、赎回时,收取认(申)购费和
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且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42、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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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
份额
4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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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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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250 号 2 幢二层 C220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 号中国电子大厦 B 座 1616 室
法定代表人:朱灿
成立时间:2015 年 08 月 19 日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867 号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王靖飞
电话:010-58290600
传真:010-58290500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0%
新沃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朱灿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历任山东证券济南营业总部部门经理、中
创山东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国泰证券山东分公司管理人员,国泰基金公司市场部
经理,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投资管理中心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现任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新沃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新沃置业有限公司董事;新沃联合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大连君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州新沃司浦林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经理;北京中科新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上海新沃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北京京瑞丰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
理;新沃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欧菲光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上
海坤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绾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广东明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新沃基金管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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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
库三七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资金运营部
首席外汇交易员、支行副行长、总行办公室秘书、信贷管理部处长,中国工商银
行(亚洲)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依政先生,副董事长,法学学士。历任山东证券交易中心部门经理,源深
(上海)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董
事;新沃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大连君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中科新
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新沃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大连新沃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靖飞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农行广西分行银行卡业务负责人,农行总行
电子银行部电子商务负责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现任新
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震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历任人民日报编辑,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国防经济与管理研究院副教授、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
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刘燕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辽宁省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
师,现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姜培兴先生,独立董事,公共管理硕士及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保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证券交易员及期货业务部助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深圳阳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成员后出任总裁助理,
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总裁,招商银行总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建银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副行政总裁,现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2、监事
陈垂锋先生,监事,学士。历任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助理,北京永拓会
计师事务所经理,北京中平建会计师事务所经理,新华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会
计师,现任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总监。
刘小舫女士,监事,金融学硕士。现任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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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级管理人员
库三七先生,总经理。(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阳先生,督察长,法学学士。历任北京华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及
法务专员,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部副总经理,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公司
发展部专员,现任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靖飞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丁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上海农商银行金融市场部交易员,上海海
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收
资管部投资经理。现任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俞瓅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国籍。2013 年 7 月至 2016 年 9 月任职于国金
证券,历任证券交易员、投资经理、投资主办;2016 年 10 月加入新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库三七
成员:丁平、邵将、许海韬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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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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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