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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
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4年9
月2日起至2024年10月21日17:00止。2024年10月22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宁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
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4年9月2日)登记在册的国泰中证500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可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经统
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
共计43,232,429.36份,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5,493,506.95份的77.91%,达到法
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国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国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
行表决,表决结果为:43,232,429.36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
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达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
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25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350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会议议案于2024年
10月22日表决通过,自该日起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国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同意依《关于国泰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修改《国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
体事宜,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之日即2024年10月23日起,修改后的《国
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国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