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6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6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4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8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60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6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4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实6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6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嘉实6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6个月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6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6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以及对前述文件的不时
修订或更新等
9、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运作期:指由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为六个月,本基金在运作期
内不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
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设E类和A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
代码,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合并投资运作,按照不同的费率标准计提销售服务费,单独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E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57、 E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2%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 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9、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6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60、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6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四、基金的运作期
本基金的运作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为六个月,本基金在运作期
内不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或者下一个运作期
开始前,本基金将进入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开始募集前或开放期开始前至少2日,在指定媒介发布临时公
告,公布下一运作期的起始日、终止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赎回本基金或其他交易方式的
具体安排。如果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则本基金公布不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则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下一运作期(如有)开始时间相应顺延。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没有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不改变本基金上述运作期机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某一
个或多个运作期的确定方法以及相关安排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此调整涉及的基金合同的
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没有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开通集中
申购及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五、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运作期的运作:
(1)在每个运作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利率、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等对下一
运作期本基金的风险收益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本基金进入下一运作期的,提前公告,或者决
定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出现前述暂停运作情况时,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在该运作期最后一日日终,将全部基
金份额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在该日后的7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金开放期申
购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入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出金额后的余额低于1亿元,则基
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出现前述暂停运作情况时,投资人已缴纳的申购款项,将在暂停运作的公告日后7个
工作日内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对于最近一个运作期末留存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赎回,赎
回款项将在暂停运作的公告日后7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运作期的安排,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公告,进行下一开放期的申购或其他交易安排。下一运作期将依据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
3、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力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稳定收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设E类和A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合并投资运作,按照不同的费率标准计提销售服务费,单独公布基金份额净值。E类基金
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没有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和认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可以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运作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
间,在运作期内不开放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或下一个运
作期开始前,本基金将进入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
回、基金转换。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每个运作期期满前至少2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安排及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如果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则本基金公布不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
的申请;但是,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申购、赎
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在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集中申购预
约和赎回预约等,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并由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并由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
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赎回交易确认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 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指
示基金托管人于T+1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
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指示基金托管
人提前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 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三部分第五条所述情况的前提下,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不晚于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